【导读】
夫妻一方父母于婚前死亡,但继承财产的手续在婚后才办理的,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甲与乙于2009年登记结婚。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我与乙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乙负担。
双方共同确认,乙名下财产有279号楼房屋及1501号楼房屋。两房屋原为乙父母夫妻共同财产。乙母于2006年8月8日死亡,死亡时的遗产未进行析产分割,乙父于2010年8月29日死亡。2011年7月21日,乙及其兄长乙1、乙2在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乙1、乙2自愿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权利,乙取得了上述房屋所有权。
【争议焦点】
乙继承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法院认为】
甲起诉要求离婚,乙同意,予以准许。
关于乙继承的房产份额一节,乙名下279号楼房屋及1501号楼房屋二套原系乙父母共同财产,乙父、乙母死亡后,乙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乙母在乙与甲登记结婚之前死亡,即发生继承,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应作为乙母之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即乙父、乙1、乙2与乙共同继承,每人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乙父共占有涉案房屋八分之五份额。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本案中,乙父死亡后,乙与其兄长乙1、乙2共同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乙1、乙2均放弃对涉案房屋中应继承乙母遗产部分的各八分之一份额及乙父遗产份额继承权,上述房屋所有权由乙一人继承。
《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乙在婚前继承上述房屋中属于乙母的八分之三份额应属其个人财产,婚后继承另八分之五份额应为甲、乙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判决】
一、准予甲与乙离婚。
二、279号楼房屋归乙所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乙给付甲房屋折价款三百万元。
三、1501号楼房屋归乙所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乙给付甲房屋折价款二百八十一万二千五百元。
【总结】
婚前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即使婚后才办理手续,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