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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方面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3日|分类:工程建筑 |508人看过


济南建筑方面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筑方面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在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建筑方面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如何注意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结算工程款诉讼中,原告必须是实际施工人,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一、 济南建筑方面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如何解决

 

  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上家结算工程款,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从目前建设领域的实际情况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源。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过程中,实际施工人的上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人不能得到工程款则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因此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六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结算工程款的诉讼中应注意:

 

(1)原告必须是实际施工人,其范围如前所述。不属实际施工人范畴的其他主体均不得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2)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实际施工人亦可以直接以发包人、承包人(其上家)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

 

(3)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其上家)已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实际施工人则无权要求重新结算,只能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支付工程款。因此有学者认为《解释》第二十六条其实是“代位权”的延伸,(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也不无道理。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结清工程款,则实际施工人就丧失了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4)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行使《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济南建筑方面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所指“承包人”是具有承包资质的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是两个概念,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为最大化维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尽量使用其挂靠企业、转包企业或者违法承包企业名义即承包人名义起诉或者提起仲裁,利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自身利益。

 

(5)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主张“黑白合同”按“白”合同结算工程款。

 

《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被认为是“黑白合同”只认“白”的法律依据,这一规定极大地维护了施工人的权益。

二、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拖欠工程款纠纷怎么诉讼

 

  企业应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起诉。

 

  济南建筑方面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

 

1、济南建筑方面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济南建筑方面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济南建筑方面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济南建筑方面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诉讼请求的范围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据理力争。

 

  如何保证诉讼胜诉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呢?关健的一步是必须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何谓诉讼保全呢?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之所以在诉讼实践中重视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能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从而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否则,法院的生效判决便有可能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根本无法得到实现。

 

  济南建筑方面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提出鉴定的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内,因而这就涉及到一个提出鉴定时间和需不需要提出鉴定的技巧问题,有下列几点可供参考:

 

1、济南建筑方面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

 

2、济南建筑方面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3、济南建筑方面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4、济南建筑方面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

 

  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

 

  济南建筑方面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

 

济南建筑方面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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