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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谈济南遗产继承案例领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纠纷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继承 |393人看过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谈济南遗产继承案例领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纠纷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谈济南遗产继承纠纷领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案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谈济南遗产继承纠纷领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案例原告诉称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遗产中的存款部分,合人民币20万元整;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谈济南遗产继承纠纷领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CB辩称,当时领养原告时没有办理领养手续,A20年前已经和亲生父母相认。原告对被继承人及B没有尽到任何的赡养义务。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将财产留给C,且有司法鉴定。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D辩称,不放弃继承其父遗产的权利。在被继承人年老生病时,原告未尽到赡养义务,原告应承担其父住院期间自费部分的费用。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谈济南遗产继承纠纷领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案例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下列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情况

被继承人杨某某与前妻B某生育一女D。离婚后,杨某某与B结婚,生育一子CA系杨某某与B领养的子女。2016年3月8日杨某某去世。

二、与本案相关的诉讼

2016年,CB为原告,A为被告(D在此案中放弃继承),案号为(2016)鲁0203民初XX号的房产继承纠纷中,CB向法庭提交三份遗嘱。其中包含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1年6月26日,证明人为刘某某,孙某某的遗嘱一份。一审XXXX区人民法院对CB提交的三份遗嘱(含上述遗嘱在内)没有认定其合法有效,该案按法定继承依法作出判决。CB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2民终X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CB申请再审时,请求法院准许对杨XX所签名的第三份遗嘱(即本案所涉遗嘱)进行鉴定,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不予准许。”并作出(2018)鲁02民申X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CB的再审申请。

三、遗产情况

诉讼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查明被继承人存款情况。

本院依法查明,被继承人杨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账号为38×××51的账户内,2016年3月11日存入工资6907.05,余额7102.05;2016年3月22日入工资664元;2016年4月13日入211230.00元抚恤金。上述款项均已由C支取。

四、其他事实

XXXX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6)鲁0203民初XX号的民事判决中认定以下事实:BC在杨某某晚年患病需人照料之时,对其生活起居、疾病医疗及精神慰藉等方面所尽义务较多,且其死后的丧葬事宜亦有二人操持,而A在养父母抚养其成年后,在客观上与养父母关系较为疏离,对杨某某所尽赡养义务较少。

D的经常居住地住北京市海淀区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两份、民事裁定书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本院调取的被继承人杨某某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两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

庭审过程中被告CB提交其自行委托XX万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以证明落款时间为2011年6月26日的“遗言”中杨某某的签名与C提交的其他检材上杨某某的签名是同一人书写签名。对此原告质证认为该份遗嘱已在上一个诉讼中提交,遗嘱的效力法院未予认定,该鉴定是C单方委托,不具有证明力。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谈济南遗产继承纠纷领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案例法院认为

遗产是公民个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等。抚恤金是有关部门按照法规及相关的抚恤规定,给予死者生前直系亲属或者供养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具有抚恤性质,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根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继承纠纷应按法定继承进行。被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无法推翻已生效的法律书所确认的事实,故其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结合本案,被继承人杨某某遗留的7766.00元的二分之一3883.00元为遗产,由原、被告四人按法定继承各分得970.75元。被继承人杨欧某账户中2016年4月13日存入的211230.00元为抚恤金。在对抚恤金进行分割时可以参照遗产的分割方式进行,同时考虑与死者生活关系的亲疏,对死者的照顾程度等,结合XXXX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XX号的民事判决中认定事实,及D居住异地的客观事实,综合考量,该抚恤金由B分得111230.00元,C分得6万元,AD各分得2万元。因上述款项均已由C支取,C有向BAD返还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谈济南遗产继承纠纷领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案例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杨某某名下的存款3883.00元为遗产,由原告A与被告BCD四人各分得970.75元;

二、被继承人杨某某的抚恤金211230.00元,由B分得111230.00元;C分得6万元;AD各分得2万元。

上述一、二项确认的款项由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BAD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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