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案情简介:
C的父亲D在某村有旧房四间,这四间房屋本是A的父母的,因C父亲D过继给A的父母,C父亲D就取得此房屋所有权。后C父亲D去世,C母亲嫁人,A就将该房屋卖给了本村焦长全,售价14000元。A现在住三间房屋(东临焦常某,西邻焦义某,南邻公路,北邻大街)。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为证,各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C述,立字人C母亲E、C舅舅E2、A、C爷爷F,1998年4月20日签有房产继承书一份,中证人M、N、K,内容“。1、C爷爷、奶奶现住三间房屋由C继承。爷爷奶奶健在由二老使用居住,将来二老过世此房归C所有。2、后小房四间也属C继承。”并提供房产继承书一份。A质证称是他们拽着我按的手印,予以否认。B质证称房产继承书是C姨夫和舅舅找的C爷爷和奶奶立的,我当时不知道,去年才知道,这三间房是我结婚时和老人一起住的,C的父亲住北边那四间房子,后来冲街,给了我五间房子,我就搬出去了,现在这三间房子老人住着。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继承纠纷案例一审法院观点
A将C父亲的四间房屋卖掉,现C主张由A追回、恢复原貌、赔偿损失的诉求,不属继承纠纷,本案不作处理。1998年4月20日签有房产继承书一份,立字人C母亲E、C舅舅E2、A、C爷爷焦F。立字人当时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是立字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该房产继承书合法有效,B如果认为侵犯了自己财产利益,可另案处理。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继承纠纷案例一审法院判决:
一、确认A现住三间房屋(东临焦常申,西邻焦义生,南邻公路,北邻大街)的所有权归C,A享有居住权;二、驳回C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C与A各半承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继承纠纷案例二审法院观点
被上诉人C的父亲D1998年去世,上诉人B的父亲即上诉人A的丈夫焦F2000年去世。上诉人D另取得五间宅基建房后由其居住。其它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诉争的三间房屋系上诉人A和上诉人B的父亲焦F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多名中人的见证下,通过签订房产继承书的形式对该房屋作出处分,合情合理,于法不悖。上诉人B认为,其是该房屋的共有权人,没有提供证据,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A称,房产继承书上的签字按印系被强迫所为,既未提供相应证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该房产继承书,故上诉人A认为该房产继承书无效,理据不足,不予采信。被上诉人C对上诉人A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且房产继承书中也未附加赡养条件,故上诉人A、上诉人B以被上诉人C未尽赡养义务为由主张被上诉人C无权继承该房屋,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A、上诉人B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继承纠纷案例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