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主任律师执业18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进度款纠纷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8次举报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进度款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进度款及逾期进度款违约金纠纷案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济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基本案情:2011516日,xx一建xx分公司作为乙方与xxxx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xxxx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期标段15-19#楼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2011)0510号。合同分为合同正本及五个附件,合同正本对工程内容和工程承包范围,合同价款、支付、计价方式,双方的人员设备,双方责任,工期,质量与检验,现场管理,材料设备,工程变更,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工程保修与最后验收,转包与分包,违约、争议及解决办法做了约定,合同附件三《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办理、计价及结算进行了约定。2011916日,xxxx置业有限公司更名为xxxx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2525日,xx地产与xx一建xx分公司签订《关于解除二期标段15#16#19#楼工程施工任务的协议书》,2012529日,双方对工程的有关事x又签定了《补充协议》,两份协议明确了xx一建xx分公司继续对二期标段17#18#楼进行施工,解除对二期标段15#16#19#楼工程的承建及解除后工程价款等问题的处理。20131218日,xx一建xx分公司向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竣工验收申请》。20131223日,xx一建xx分公司与xx地产xx分公司共同签订《竣工交付使用清单》,该清单注明交付单位承建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后确定于20131223日交付使用,有双方单位盖章及经办人签字。xx一建xx分公司制作xxxx项目15-19#结算书一套,xx地产工程成本控制部总经理詹安贵于201412日在结算书封面写明收到结算书,但结算书移交清单接受单位处没有工作人员签字及xx地产单位盖章。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进度款纠纷 二审法院查明

 

双方20115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4“工程款支付”项下4.4.5约定:“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有关索赔报告和资料后15天内未予答复视为该项已经认可。”6“甲方责任”项下6.2“施工期间”项下6.2.1约定:“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工期延误和停工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延误工期顺延。”8.4“暂停施工”项下只有一条,即8.4.1约定:“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局部或全部停工的,甲方承担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且工期顺延。”

 

2012525日双方签订的《关于解除二期标段15#16#19#楼工程施工任务的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第三条载明:“对乙方(xx一建)涉及到在15#16#19#楼工程施工的土石方工程量、双方共同到现场签字确认,在2012620日前按签证单价将此土石方工程款支付给乙方。”2012529日,xx地产与xx一建签订《补充协议》,载明:“……1.协商解除15#16#19#楼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对已建的17#18#楼工程竣工验收后按1200/㎡办理结算,另再支付30万元价差补偿。2.我公司为修建15#16#19#楼工程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工程量比例应该退120万元,甲方(xx地产)在2012615日退还给乙方(xx一建)。20131226xx地产出具给xx一建xx分公司的《关于xx项目二期17182021号楼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x说明》载明:“……对15#16#19#楼工程合同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30万元、民工保函费48000元、建工险44774.4元,此项金额均双方核对后在1230日前支付。3.17#出现的特殊地基处理项目及17#18#楼坐标调整超挖增加的土石方工程款均按造价的93%支付,此项工程款在201416日前支付贵公司。……”xx一建二审提供的xx“魅力之港”17#18#19#楼施工图载明,上述三栋楼建筑面积为3×15965.24㎡(不含地下室),地下室面积为5511.60㎡。xx地产20131226日发给xx一建的《关于魅力欧镇项目二期17182021号楼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x的说明》第3项载明“对17#楼出现的特殊地基处理项目及17#18#楼坐标调整超挖增加的土石方工程款均按造价的93%支付,此项工程款在201416日前支付给贵公司。”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进度款纠纷 二审法院认为

一、本案工程价款的数额;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双方约定的价款计算方式为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包干单价,并且未完成最终的工程结算。xx一建主张其制作的结算书已于201412日送交xx地产签收,在3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视为xx地产认可,应当按其制作的结算书计算价款。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发包人在特定期限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因此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条文规定的适用前提条件。因此不能根据xx一建单方编制的造价结算书确定价款。本院根据xx一建和xx地产的各项主张请求,分别分析评述如下。

 

(一)xx一建主张的未付工程款问题

 

1.欠付合同内工程价款xx元。根据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系按1200元计算单价。xx一建主张按1210/㎡单价计算,但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必须是达到“市标化工程”才按1210/㎡计算,本案无证据证明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本案工程为“市标化工程”。关于建筑面积,xx地产二审举证期限后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建筑面积为15965.24㎡×2=31930.48㎡,本院组织了补充质证。但从xx一建提供的竣工图纸来看,15965.24㎡系不包括17#18#楼地下室建筑面积。竣工图纸载明17#18#19#楼三栋楼总地下室面积为5511.60㎡。从侧面能够印证xx一建关于建筑面积的主张。在本案二审诉讼中,xx地产并未对工程价款计算的建筑面积问题提出上诉,且在没有确切证据推翻一审认定的建筑面积的情况下,仍应按17802.40㎡×2计算面积。因此本案合同内应付工程款(包干价部分),一审认定为42725760元,本院予以维持。

 

2.17#18#楼地基特殊处理费3997557.34元。在一审证据交换过程中,xx一建曾主张17#楼地基特殊处理费3997557.34元。经双方协商确认为:2920720.80元。”但一审中xx地产予以否认。根据xx地产20131226日发给xx一建的《关于魅力欧镇项目二期17182021号楼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x的说明》表述的文意,应当认定xx地产知晓17#楼特殊地基处理项目系双方已经同意在约定包干价之外的单独计算造价的项目。并且,本案一审证据卷内6张共计300万元收据对款项用途明确表述为“17号楼基础处理工程”,与其他收据用途的表述“17号、18号楼工程款”、“进度款”均不同。且上述数额与xx一建主张的数额基本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综合以上事实,本院可以认定该300万元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包干价以外计算的工程项目价款。由于上述300万元包括在一审认定的xx地产已付工程款40507828.38元中,应当分离出来单独计算。由此,xx地产的未付工程价款为2217979.62+3000000=5217979.62元。(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进度款纠纷 )

 

3.合同外18#楼增加工程和签证工程费用895191元。xx一建的主要依据是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的确认函、签证单等。由于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采取的是包干价,并且明确约定签证工程超过20000元的项目,应当有xx地产盖章方可确认。而xx一建举证提交的签证单虽然有双方人员签字,但没有xx地产盖章。故该部分价款增加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4.17#18#26层变更工程款163608元。该部分由于xx一建未提出明确的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属于双方约定的不属于合同包干价内的工程费用。因此本院不予支持。

 

5.17#18#楼塑钢百叶窗变价款91766.4元。xx一建该部分主张的主要依据是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的确认函1页。xx地产一方人员在上面批注“经请示公司相关领(导)同意,将原设计的白(百)叶窗改为铝合金白(百)叶窗。”从文意来看,确实双方变更了原有设计。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部分费用属于约定的包干价外工程,且价款关于数额的证据均为xx一建单方制作,xx地产有异议。本院无法认定,不予支持。

 

6.商品砼调价54758.18元和水泥调价13220.52元。该两项费用来源于双方合同约定,一审予以支持,本院予以维持。

 

(二)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1.解除15#16#19#楼施工合同后未按时退还12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损失3734.14元、解除15#16#19#楼的建安保险费44774.4元、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担保费48000元的利息损失19673.26元、未按时支付30万元补偿款给上诉人造成的资金利息损失1183.56元、未按时支付15#16#19#楼的土石方款的利息款12152.17元、违约金33939.65元的问题。虽然双方明确约定解除15#16#19#楼的施工任务,且互不追究对方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该约定应理解为互不追究15#16#19#楼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xx地产仍然应当依照《解除协议》、《补充协议》约定退还xx一建相应的费用。退还相关费用延迟的,应当赔偿违约损失及违约金。本院酌情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6%)予以计算违约损失。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15#16#19#楼履约保证金120万元应当在2012615日前退还、收据显示实际退还时间为201274日,延迟履行利息3734.14元可以支持;15#16#19#楼的建安保险费44774.4元、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担保费48000元应当在“开工20天内支付”,但开工时间指代不够明确。而收据显示实际退还时间为2014116日,则明显存在返还延迟。因此对于xx一建主张19673.26元的资金利息,本院酌情按15000元确定;30万元解约补偿款按xx地产的承诺应当在20131220日支付,收据显示实际支付时间为2014116日,xx一建主张1183.56元延迟履行利息,予以支持;15#16#19#楼的土石方款(678793元)按双方《解除协议》,应当2012620日支付,收据显示实际支付时间是2012911日。xx一建主张延迟履行利息12152.17元,本院按年利率6%调整为9389.97元。xx一建主张的违约金33939.65元(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4.4条约定的5%比例),也予以支持。(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进度款纠纷 )以上各项支持数额累计为3734.14+15000+1183.56+9389.97+33939.68=63247.35元。

 

2.17#18#楼工程款xx的逾期付款从201422日到71日的利息88856.86元、违约金128701.4元问题。xx一建主张的17#18#楼欠付工程款xx是根据合同内工程款(1210/㎡单价计算)43081856.4元减去双方认可的已支付金额40507828.38元得出。但如前所述,工程单价应按1200元计算,合同约定的按固定价款计算的工程款为42725760元,相应未付工程价款基准应为2217979.62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4.4条约定,违约金按5%计算,应支付违约金110898.98元。关于相应的延迟履行利息起算点问题。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尾款支付的条件是双方结算完毕。但本案双方存在较大分歧,无法完成最价款最终结算,因此应视为对工程价款支付期限约定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付款期限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经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为应付价款之日。双方对一审查明涉案工程于20131223日交付的事实无异议,但xx一建主张按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30天即从201422日起计算利息,视为对自己的权利处分,本院因此以该日期起计算未付工程价款2217979.62元的延迟履行利息。因此相应延迟履行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4630日)为55449.49元,本院予以支持。

 

3.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17#18#楼工程进度款的违约金1704241元、延迟履行利息708751元。对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4.1条关于支付节点的约定,均包含“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作为条件。而xx一建主张进度款延迟履行的证据,主要是其自行制作的付款报告、函件、计算表等材料,但没有证明“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的条件成就的时间点以及实际付款的时间差的切实证据。xx一建上诉状中称xx地产2012612日回函承认4929415.86元延迟支付。但在一审证据内未发现该回函。综合本案证据,对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进度款纠纷 )  4.工程款进度款承兑汇票贴息损失75069.52元。双方主合同4.4.1条第10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70%以转账支付,30%以承兑汇票支付。经审查,综合本案全部付款收据,xx地产对本案工程已支付款项为40507828.38元,其中收据上载明通过承兑汇票支付的部分为1080万元,比例为26.66%左右,未超过约定的30%比例。且xx一建没有举证证明接受汇票付款日和汇票到期日之间的时间差和贴息利率。因此对该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三)关于停工、窝工损失2178764.74元。xx一建证明停工、窝工的主要理由是延迟支付进度款、用地搬迁、修改设计规划方案、等待变更方案等,但主要证据系xx一建单方制作并向xx地产发送的报告。报告内容是否真实,xx地产在发送报告当时是否认可,以及停工的损失如何确定,缺少可靠证据予以证明。2012727xx地产向xx一建作出的“关于17#18#楼停工索赔报告的回复”中载明:“……二、贵公司索赔报告中所涉及的人员、机械清单等,经我公司组织监理单位多次到现场核实后,实际情况和报告所述严重不符,存在谎报、乱报情况。”综合本案情况,本院无从判断xx一建主张的停工、窝工损失是否真实,故不予支持。

综上,xx一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xx地产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进度款纠纷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二、xxxx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价款5285958.32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285958.3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7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三、xxxx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延迟支付工程价款违约金110898.98元、201422日至2014630日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55449.49元、延迟返还《关于解除二期标段15#16#19#楼工程施工任务的协议书》各项费用的利息损失和违约金共计63247.35元;

 



王勇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法律知识扎实,多年从事大中企业法律顾问,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