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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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交易律师咨询 济南房产买卖合同协助办理房产证纠纷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5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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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交易律师咨询济南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xxxxxx公司于201459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由xx购买xxxx公司位于xxxxxx街道xxxxxxxx7302室房屋,建筑面积86.5平方米,总价1098286元。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时间和迟延付款的责任约定:“一、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分期付款:第一期,应于201459日前支付778286元……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公积金贷款320000元……二、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除外: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万分之一每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甲、乙双方其他约定第三条对预购商品房贷款的补充约定:“1、乙方选择商品房贷款付款方式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贷款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五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提交符合贷款需要的、完整、真实、合格有效的文件资料、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延迟办理完成上述事宜,视为乙方延期付款,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承担延期付款违约责任。”第五条对房屋交付时间、条件的补充约定:“5、乙方未付清房屋所有款项(包括本条第24款涉及的全部款项)时,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和履行本合同及其他约定的义务;并且乙方须参照合同第五条的违约承担责任。”201459日,xx支付了首付款778286元,xxxx公司开具了778286元的购房发票。后因xx妻子征信问题,未成功办理公积金贷款。20151128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2016411日,xxxxxx公司刷卡支付300000元及21000元,其中21000元收款事由一栏中载明:“xx(违约金)”。同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了房屋面积误差及补差退款金额,由xxxx公司向xx退还面积补差款2285元。201746日,xx诉至一审法院,要求xxxx公司向其开具全款购房发票并配合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审理中,xx陈述上述21000元是其向xxxx公司支付的购房尾款。xxxx公司陈述该21000元为xx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在收据中载明了收款事由为违约金,故其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合法有据。双方对此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成。

 

济南房产交易律师咨询:济南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为,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xx是否已经付清购房款。根据合同约定,xx应付购房款1098286元,因交付房屋面积误差,扣除面积补差退款2285元,实际应付房款1096001元。201459日,xx支付首期购房款778286元,2016411日支付房款300000元,以上合计1078286元。至于2016411xx支付的21000元如何认定,虽然在收款事由中注明“xx(违约金)”,但是,从2016411日双方处理房屋面积补差退款事宜时,xxxx公司向xx退还了面积补差款2285元来看,xxxx公司应不予退还该部分款项,以冲抵购房尾款,说明双方对房屋总价已作了最终结算。此外,从入住凭单中也可以看出,在开发公司财务部一栏中已注明:“购房尾款已结清、面积补差已结清”,且有经办人签字。xxxx公司虽称该入住凭单为开发商办理交房过程的内部程序性文件,该经办人并非合同经办人,并不实际清楚业主的付款情况,因此按照正常交房应满足的条件勾选了相应的内容,并不能据此判断xx已经付清购房款。但一审法院认为,该入住凭单为开发商向业主出具的正式有效的文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经办人处的签字亦是代表xxxx公司的意见,亦即xxxx公司在入住凭单上确认了xx已经结清了购房尾款。至于其内部关于房款结算和交房如何衔接,不能成为判断xx是否付清房款的依据。

济南房产交易律师咨询:济南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xxxx公司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xx办理位于xxxxxx街道xxxxxxxx7302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含开具购房发票)。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xxxx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xx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上诉人上诉称2016411日被上诉人支付的21000元为违约金,被上诉人尚欠尾款20000元。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虽然在收款事由中单方注明“xx(违约金)”,但是结合现有证据与事实,上诉人已依约交付房屋且确认双方结清相关费用,面积补差款也已退还,上诉人认为该21000元为违约金而非房款,证据尚不充分。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无不当。

 

综上,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交易律师咨询:济南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房产交易律师咨询:济南房产买卖合同纠纷-----裁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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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法律知识扎实,多年从事大中企业法律顾问,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