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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分包纠纷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纠纷案例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6日|分类:工程建筑 |373人看过


济南建筑工程分包纠纷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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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2014年,被告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xxxx5号楼建筑工程。该公司将该工程交与x项目部承建。x项目部又将该工程的清工部分交与被告xx,被告xx将木工部分交予原告施工。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欠43000元的工钱未付。2015115,被告xx为原告出具了欠人工费43000元的证明条一份。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承揽了被告xx承包的木工活,并完成交工,被告xx理应偿付原告的报酬。原告提交的证明没有被告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项目部和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其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两被告应对该欠款承担责任,故该两被告不应对此欠款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偿付原告报酬4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对被告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x项目部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xx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没有收到工程款,被上诉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x项目部应承担偿付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xx偿付工程欠款,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决被上诉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项目部偿付被上诉人张招工程款(人工费)43000元。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招答辩称,只找上诉人xx要回我的钱。济南建筑工程分包纠纷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纠纷案例  被上诉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项目部答辩称:x项目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x项目部承担欠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张招出具欠条是个人行为,我方不予认可,应由其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查明

上诉人xx提交《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被上诉人x项目部应承担连带责任。经质证,被上诉人x项目部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的主张,上诉人所承包的工程,被上诉人x项目部已全部付清工程款。(济南建筑工程分包纠纷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纠纷案例)被上诉人张招称不知道该承包协议书。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被上诉人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xxxx5号楼建筑工程,并将该工程交x项目部承建,该项目部将清工部分分包给上诉人xx,上诉人xx又将木工部分交予被上诉人张招施工,所欠人工费应由上诉人偿付。项目经理是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全权代理人,不属于承包人的分支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中,项目经理的行为视为承包人的行为。因此,被上诉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项目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应视为作为承包人的被上诉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济南建筑工程分包纠纷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纠纷案例)被上诉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未支付上诉人xx的工程款中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一、二审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项目部欠其工程款,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如上诉人有证据证明他人还欠其工程款,可另行处理。(济南建筑工程分包纠纷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纠纷案例)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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