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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房产赠与可以撤销吗?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236人看过


父母离婚,势必会影响到孩子,尤其是未成年的孩子。


       他告诉我,他还不到十八岁,在上高中,父母离婚多年了,他跟母亲生活,父亲对他很照顾。他之所以会打电话跟我咨询,是因为父亲二婚,跟父亲结婚的阿姨最近生了个弟弟。这位同学问了我一些具体的问题,而每一个问题的背后,我看到的是他的担心和恐惧:担心父亲对他的爱不再了,恐惧自己的未来!

离婚有两种方式:1、男女双方就离婚的相关事宜能达成协议的,就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不能达成一致、一方又非离不可的,就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了。

在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需要对哪些事情达成一致呢?

1、是否离婚:双方都同意;

2、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孩子跟父亲、还是跟母亲生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怎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按月付、按季付、按年付?付多少?

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中哪些财产归男方,哪些财产归女方?

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首先需要区分哪些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非常重要。个人财产不在分割的范围内。

4、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

今天要讲的故事:

男方李先生与王女士双方结婚多年,有一个儿子,为了方便我们称他为“小李”。在双方离婚时,小李十三、四岁,尚未成年。李先生与王女士在协商离婚时,约定小李跟母亲王女士生活。

在协商共同财产怎么处理时,其它的财产都已经安排好,有一套双方共同的房产,怎么分,双方僵持不下。经过反复权衡,双方决定将这套房产给到他们的小孩,也就是小李,并写在了《离婚协议书》里面。于是,双方关于离婚的相关事项达成了协议,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王女士与小李也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

几年过去了,李先生却一直没有配合小李办理过户手续。经过多次协商,已经无法再协商下去。于是,小李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父亲李先生配合自己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庭上,李先生抗辩:离婚协议中,确实是将房产赠与给了儿子小李。可是赠与并没有过户,房子的所有权也就没有发生转移。而根据《合同法》中赠与的规定,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所以,李先生现在反悔了,不愿意将房产赠予给自己的儿子了,当然也就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了。

王女士听了很生气,回想起几年前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这套赠与给孩子的房产是夫妻双方极其重要的共同财产,当时双方相持不下,正是因为双方都同意将房产给到孩子,王女士才同意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光倒推,如果李先生不同意将房产给小孩,王女士势必力争,会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权益。或者这婚就不离了,都有可能。

法院的判决:支持小李的请求,判决李先生配合小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

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关于夫妻关系解除、未成年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涉及人身关系,优先适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规定。所以案例中李先生的抗辩不成立。

像王女士这样的情况很常见,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过程中,为了达成一致,一方在某些方面会有重大的妥协和退步,是为了在另一个地方有些弥补和平衡,最终才能就离婚相关的所有事项达成一致。所以,协议的内容是一个整体,推翻一条,整个协议就失去了平衡,违背了当时签订协议人的本意。

法院的判决:支持小李的请求,判决李先生配合小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律师提示:

在我曾经接受的咨询案例中,有一位男方在协议时为了女方能照顾好幼年的孩子,有稳定的居所,冒然的将房产归属于女方一人名下。女方再婚后,要抚养三个孩子,在女方力所不能及时,男方想变更抚养权由自己来直接抚养小孩,可是房产已经归至女方一人名下,想要回房产可没有那么容易,自己又不能提供给小孩稳定的生活,真是左右为难!

在离婚时,需要充分考量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以及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变化,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作出必要的安排和长远的规划。

《合同法》相关法款: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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