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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开工条件不具备对实际开工日期认定的影响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9日|分类:工程建筑 |259人看过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开工条件不具备对实际开工日期认定的影响

——建设工程法律知识系列五十二

发包人原因:未完成土地征用、清除障碍、房屋拆迁、保证施工用水、用电、道路通畅、地面平整等工作;未申领施工许可证;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承包人原因:未合理预见施工所需的进出现场的方式,未充分勘查现场、了解所在地的气象交通条件、风俗习惯等,造成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承诺垫资的资金、材料不能按时到位。外部原因: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以及周边群众的阻挠等。如果发包人或者外部原因,则开工日期应以开工条件具备时为准。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则开工日期仍然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如果较为复杂,应查明推迟开工的主要原因与工程无法开工之间的关系,酌情认定开工日期顺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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