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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共有财产分割纠纷分割工亡赔偿金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92人看过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共有财产分割纠纷分割工亡赔偿金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共有财产分割纠纷分割工亡赔偿金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共有财产分割纠纷分割工亡赔偿金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共有财产分割纠纷分割工亡赔偿金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共有财产分割纠纷分割工亡赔偿金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共有财产分割纠纷分割工亡赔偿金,2018年3月,D在XX第一建设有限公司XX项目部工作过程中死亡。D死亡后,XX公司与D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D家属1700000元。D家属在赔偿协议上签字。其后,XX公司员工E将1210000元汇入F账户,将490000元汇入K账户,后K将460000元汇入B账户。综上,D亲属共分得1670000元。D死亡时,其母亲已经去世;其父亲G尚在世,但也于2021年10月9日死亡;其配偶F在世,但也与2023年10月5日去世。其三代内直系血亲目前剩余原告A、被告C在世。关于D的赔偿款如何分割的问题。D死亡时其近亲属分别为父亲G(时年80周岁)、配偶F、女儿C(时年11周岁系未成年人)、儿子A(时年19周岁,已成年)。配偶F长期重病在身、父亲G年迈、女儿C年龄尙幼,该三人对D依赖程度较大,D的死亡对三人的生活影响较大,特别是F和C;相反原告A已经成年,且与D长期分别,几无联系,其对D依赖程度较小。综上,D的赔偿金应当按以下方法分配为宜:父亲G分得400000元、儿子A分得270000元、配偶F分得500000元、女儿C分得500000元。而D死亡后,因D死亡时G年迈,是B代其办理赔偿事宜,且赔偿款转入B个人账户,故B就其超过G应得的60000元应返还原告A;F实际得到1210000元,因C当时年仅11周岁,无证据证明C实际分得了赔偿款。F实际分得1210000元,应由其退还原告A210000元,但因F已死亡,C又未继承其遗产,故其无需替F承担返还赔偿款的义务。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原告父亲D工亡赔偿金,二被告返还原告应得赔偿金425000元和相当于该款三年期存款利息,被告B向原告道歉;2.被告B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分割原告父亲D工亡赔偿金,二被告返还原告应得赔偿金425000元和相当于该款三年期存款利息(年利率3%,计算六年),共计501500元,二被告向原告道歉;2.本案诉讼费4213元、保全费3020元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共有财产分割纠纷分割工亡赔偿金,因劳动身故获得的赔偿款系对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性质的补偿,而非对死者的本人赔偿,故赔偿款不是遗产。赔偿款未分割前,属于死者近亲属共同所有。本案中,原告A系死者的儿子,故其有权分得D死亡的部分赔偿款。各被告得到的超过本院认定的应得赔偿款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因本案案情复杂、原告身份不易确定,被告无法确定其有支付义务,故不承担利息。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道歉的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其保全费302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共有财产分割纠纷分割工亡赔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AD赔偿款60000元。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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