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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5日|分类:工程建筑 |88人看过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XX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被告A,XX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核准注销,本案二原告于本案庭审当日申请撤回了对XX公司的起诉。2024年,二原告向XX公司出售玻璃货物,双方通过微信联系,原告方依约将货物送往微信“报单群”中指定的位置(XX公司注册地),货物送到后《送货单》由被告A、“李某”、“梁某”等人签字确认,原告向被告A催要货款,被告A通过微信向原告方发送微信名称“XX橡木浴室柜”的名片,让该账户给原告转账。后原告向微信名称“华某卫浴喷漆门板加工152xxxx****”的微信号发送欠款金额110485元,该账号未持异议并让原告方提供收款账户。后被告未及时偿还货款,原告方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B、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货款11048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至付清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A系XX公司唯一股东,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XX公司,其应当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拖欠二原告货款110485元至今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销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在卷佐证),予以确认;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104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A抗辩其不认识二原告、未经手案涉货物,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原告方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综上,依法判决: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B、C货款11048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为以110485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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