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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退还房屋预购款纠纷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83人看过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退还房屋预购款纠纷

  导读: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退还房屋预购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退还房屋预购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退还房屋预购款纠纷,2023年6月4日,傅某斌向A转账数笔款项,各笔转账金额及附言内容列明如下:转账20000元,附言内容为“B,珒悦府6-3-101,订金”;转账81857元,附言内容为“B,珒悦府6-3-101,房款”;转账20000元,附言内容为“B,珒悦府6-3-201,订金”;转账82915元,附言内容为“B,珒悦府6-3-201,房款”;转账20000元,附言内容为“B,珒悦府6-3-301,订金”;转账86422元,附言内容为“B,珒悦府6-3-301,房款”。

本案诉讼中,经一审法院询问,傅某斌陈述上述转账系依照B指示操作,B陈述系其指示傅某斌向A转账。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屋预购款204772元及自2023年6月4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204772元为基数按照LPR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15日为22663.7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退还房屋预购款纠纷,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傅某斌在B的指示下向A进行转账,同时在转账金额中注明了“订金”、“房款”,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A虽提出天津某某公司与其之间存在销售代理协议并基于此而支付款项的抗辩,但B并未予以认可,且A所提供证据亦不足以证实该抗辩主张,故一审法院对A之抗辩不予支持。结合转账款项及当事人陈述、举证等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可推定B与A之间应就涉案房屋之买卖存在协议。B庭审中陈述已退还301室款项,A亦认可已退还,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B现要求退还款项204772元,已表明不再就涉案房屋进行后续购买操作,故A应退还B相应款项。至于B要求A给付利息之诉请,因缺乏双方之间明确约定作为依据,一审法院无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退还房屋预购款纠纷,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一、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B204772元;二、驳回B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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