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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违约金纠纷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5年02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194人看过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违约金纠纷

导读: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违约金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违约金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违约金纠纷,A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XX高院(2023)黑执复XX号执行裁定。主要理由,一审法院审判部门没有权力对二审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作出解释、答复、补正并对执行部门作出复函,出现层级错位、本末倒置、滥用权力的法律适用错误。生效法律文书第3项判决的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2.1计算给付标准的表述,只能适用在截止日为2002年3月14日时间段内,这以后不产生持续适用的法律效力,也没有该时间段以后继续使用该计算标准的表述,应当对生效判决第3项计算方式作出不予执行的决定。

裁判理由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违约金纠纷,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生效判决第3项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现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本案中,(2013)黑高商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为本案生效判决,维持了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中院)(2011)XX民涉外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项。XX中院(2011)XX民涉外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确定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B违约金1672608.27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2.1计算至2002年3月14日B诉至法院之日。对于2002年3月14日之后发生的违约金,A继续给付,直至本金及违约金付清时止)。该判项明确了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XX高院对2002年3月14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前述方式继续计算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违约金纠纷,综上,A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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