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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租赁合同支付铲车租赁费纠纷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190人看过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租赁合同支付铲车租赁费纠纷

导读:济南遗嘱继承纠纷律师谈租赁合同支付铲车租赁费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遗嘱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遗嘱继承纠纷案证据,济南遗嘱继承纠纷律师参加遗嘱继承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遗嘱继承纠纷律师谈租赁合同支付铲车租赁费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租赁合同支付铲车租赁费纠纷,201917日,326XX14队牛场负责人D欠原告A铲牛粪钱13000元,并出具一份欠条,一份收据,于2019127日,D向原告现金还款2000元,于2020121日向原告转账还款2000元,尚欠9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BC索要欠款无果,诉至法院。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铲车租赁费9000元整,及自201932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1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0191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8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租赁合同支付铲车租赁费纠纷,另查明,出具欠条之人D与被告B曾系夫妻,二人于2016年离婚,案外人D2019年去世,现有继承人,被告C曾在D养牛场打工,主要负责日常养牛等事项,牛场实际管理者为D

裁判理由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租赁合同支付铲车租赁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原告应以自己的主张向法庭出示证据。本案中,原告虽向法庭出示欠条及收据各一份,但出具欠条之人并非本案被告B与被告C,而是案外人D。原告称二人系夫妻关系,属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被告B偿还欠款,对此意见原告无法提供证实二人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与欠款人D的关系,或者XX14队牛场由二被告管理的证据。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二被告质证意见,本院当庭向原告A释明,本案诉讼主体适格问题,原告当庭放弃追加案外人D继承人作为本案被告,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新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A应承担因证据不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租赁合同支付铲车租赁费纠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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