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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8日|分类:房产纠纷 |170人看过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导读: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调查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参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21030日,B(出卖人)与A(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A购买B开发的位于XXXX******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房屋面积100.01平方米。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于20121029日前交清总房款296099元。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A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案涉房屋已经于2014923日交付,原告缴纳了装修押金和供暖费,但B一直未按约履行产权登记义务。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XX小区2号楼4单元XX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AB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履行。双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B作为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案涉房屋已于2014923日交付,现双方约定的办证期限已经届满,B依约应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A要求B协助办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原告A办理位于XXXX******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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