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A、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A、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没有提交施工资质证明,应视为不具有施工资质,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的事实是错误的,适用法律明显不当。某某公司是具有施工资质的合法施工企业,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同时从XX省城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厅的网络公示的内容亦可以清楚查询到,故A、某某公司是完全具备案涉工程建筑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是明显错误的。原审判决基于所谓无效合同的认定,以所谓的“XX中实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枣中实基鉴字【2022】第0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的依据明显错误。三、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明显自相矛盾,原审一方面认定瓦工部分是某某公司单独分包给案外人H,并将A、某某公司应得工程款扣减,另一方面又将案外人H从某某公司处的付款扣减A、某某公司的应付款,造成A、某某公司在没有得到应得工程款的同时,却被扣除工程部分的工程付款,明显是自相矛盾。四、A、某某公司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案外人H系从A、某某公司处领取了全额瓦工工程款的事实,进一步证明不存在某某公司单独将工程发包给案外人的事实,足以证明原审判决的事实是错误的。五、原审审理程序不合法,原审判决一方面确认了案外人H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又没有通知案外人H到庭参加诉讼,程序明显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原审在案的现有证据和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A与E、F就1#车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A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结合原审法院对H的调查笔录,能够证明某某公司已将综合楼和综合库工程中瓦工部分的工程款代付完毕,原审法院认定A和某某公司施工的综合楼和综合库工程的单价为305元/平方米正确。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1#车间工程量进行鉴定,A方亦参与了现场勘验,最终鉴定结论为1#车间工程量为7441.7平方米。一审法院就1#车间基础补助工程总造价启动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车间基础补助部分工程造价为50354.44元。A、某某公司未提交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证据,原审法院依据上述鉴定结论认定1#车间工程量和1#车间基础补助部分的工程总造价并无不当。H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原审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程序并无不当。综上,A、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B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