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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纠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案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1日|分类:房产纠纷 |195人看过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纠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案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纠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调查有关房产继承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律师参加房产继承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纠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纠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案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A系兄弟关系,原告名下有位于XXXXXX4634单元2层(建筑面积15.6平方米)的房产一处,2005324日,被告A以原告(乙方、被拆迁人)的名义与被告城建局(甲方、拆迁人)及被告更新局(被委托拆迁单位)就上述房屋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甲方补偿乙方拆迁补偿金额总计95495元,补偿项目包括房屋的货币补偿、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住宅搬迁补助费、奖,乙方保证在2005324日前搬迁腾空被拆迁房屋……被告A在诉争协议尾部“乙方:(签章)”处签有原告的名字,在“委托代理人(签章):”处签有被告A的名字。后,被告A将上述拆迁补偿款95495元领取。

 

201547日,原告将被告建设局及被告A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动迁补偿款95495元及利息,后于2016222日撤诉。2016321日,原告再次将上述被告及被告更新局诉至法院,主张认定三被告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法院于2017628日作出判决,认为三被告所签订的案涉房屋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2018222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A返还原告拆迁补偿款人民币95495元,利息35000元;2、判令被告CXXXX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系XXXXXX4634单元2层的所有权人,其基于该房屋的拆迁向被告A主张返还拆迁款95495元实系行使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故法院对三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A以原告的名义领取了95495元拆迁款,其领取之后有义务将该款项及时向原告返还,被告A主张于200589月份向原告返还了8000美元,于2008年初分两次向原告返还了27000元人民币,但其对上述过程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其主张的内容不予采信,被告A应向原告返还95495元拆迁款。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A占有上述款项的利息,被告A2005324日占有该款项,至本次原告起诉时仍未归还,法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标准为以95495元为基数,从2005324日起至原告本次起诉之日止,即202134日,20198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8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建设局与更新局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根据生效判决可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有效,上述二被告在支付相应款项时无过错,原告的该项主张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返还拆迁款95495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以95495元为基数,从2005324日起至202134日止,20198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8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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