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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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挂靠经营工程款滞纳金纠纷案例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5日分类:案例浏览:36次举报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挂靠经营工程款滞纳金纠纷案例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建筑工程纠纷诉讼,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介绍挂靠经营工程款滞纳金纠纷基本案情;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分析挂靠经营工程款滞纳金纠纷裁判理由;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挂靠经营工程款滞纳金纠纷裁判结果。

一、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介绍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工程款滞纳金纠纷案基本案情

2002年5月9日,A(以下简称A)作为甲方与xx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A以零资产形式对所属三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改制后名称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与A脱离隶属关系;二、乙方继承甲方原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产和11 109 032.21元的债务,今后因此而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由乙方负责承担;……九、原三公司施工的供电局生产调度楼工程欠款169 000元,外研社工程欠款3 124 000元,仍按甲方原收费标准上缴甲方管理费,该管理费甲、乙双方已清算完毕,今后以上未结工程款甲方只收取5%的税费;十、原三公司施工的供电局生产调度楼工程、外研社工程的保修合同由乙方负责继续履行,保修期满后甲方将保修费退还乙方;十一、三公司改制后,乙方可以以甲方名义承揽工程业务,并与甲方签订联营协议书。同时为了改制需要,甲方承诺为乙方协调利润在1 550 000元以上的一个工程项目,以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经查,A2005年8月9日将名称变更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1日,共计2020天);2、诉讼费由xx建设公司承担。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例---2002年5月23日,A作为甲方与xx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联营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是通过IS9002国际认证的国家一级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体系健全,技术力量雄厚,社会信誉良好,乙方具备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施工能力,甲乙双方自愿联营、共同发展、互惠互利,就xx局xx中学教学楼工程。甲方招聘杜加相为直属第三工程部项目部经理,并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1、乙方中标以后,预算超过50万元以上,甲方财务负责在银行给乙方开设基本结算帐户,并负责给予办理相关事宜。2、乙方拿到施工图纸后,如无预算能力,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在能安排的情况下,可以负责施工图概预算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其费用由乙方支付,收费标准根据工程面积,结构及工程量大小确定,收费比例为工程造价的1.5%-3%。3、工程在3000平方米以上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必须作施工组织设计。3000平方米以下工程须作出施工方案。同时专业承包工程(水、暖、电、通风、钢结构等)也必须作出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总公司总公办、由总工审批签字备案。4、工程开工后甲方有关管理人员负责对该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财务、现场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二)乙方:1、乙方对该工程部内部班子组阁,人员编制聘用享有自主权,但人员组阁必须符合甲方要求,工程在2000平方米以上必须设项目经理、工长、质检、安全、资料、材料等专职人员,持证上岗。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定期和不定期的各项工作检查,服从甲方的各项管理,基础、主体及竣工验收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会同总公司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工作,并按甲方规定要求参加各种学习、会议、培训等。3、乙方选择劳务队伍时,必须选择成建制的队伍。须有在京注册手续、做工证、劳务证、暂住证齐全。在开工15日内签订劳务合同,用工合同在总公司备案。4、工程开工后,乙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工程造价的5.4%作为管理费和上缴国家的税费,由甲方代收代缴,乙方纳入甲方核算体系,应按规定时间报送统计已完工程量报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三、财务管理:1、联营开始后,甲方积极协助办理一切财务有关事宜,并对该工程部的财务开支实行监督、指导工作。2、乙方收到工程款必须先拨到甲方账户,扣除税费后,再拨付给乙方。对乙方私自到建设方结算工程款行为坚决制止,并按私结工程款额的5%进行处罚,发现一起,处罚一起。3、乙方需要刻章开户,必须在甲方备案,行政公章由甲方统一管理,工程竣工后,乙方需交回公章及财务章,收回时间以工程竣工收到合验单15日内为准。如因工作需要使用财务章可到甲方办理重新使用手续。4、乙方工程款由甲方财务统一向建设方结算,资金到户后,扣除管理费及代扣代缴税款立即转入乙方账户,不得挪用;若未通知乙方,甲方私自挪用该工程资金,则甲方需向乙方按挪用天数支付1‰滞纳金。5、工程如需垫资或部分垫资施工,资金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责资金筹措。如发现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资金转移或挪作它用现象,甲方可采取一切可采取的措施,冻结乙方资金,直至解除联营协议。……”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工程款滞纳金纠纷案例--2004年7月15日,xx公司向A发出转账通知单,A在该张转帐通知单上写明同意转账,并加盖A财务部章.2005年1月17日,xx建设公司向xx公司支付50 000元,xx建设公司尚欠xx公司3 416 608元。

xx公司于2008年12月24日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xx建设公司支付上述所欠工程款3 416 608元,该院经审理作出(2009)大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建设公司给付xx公司工程款三百四十一万六千六百零八元(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xx建设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一中院经审理,作出(2010)一中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二、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析挂靠经营工程款滞纳金纠纷裁判理由

  xx公司与xx建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联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为有效。根据本案xx公司、xx建设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应系xx公司使用xx建设公司的经营资格和资质等进行经营活动,并向xx建设公司提供报酬的经营形式,故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工程款滞纳金纠纷案例--由于xx建设公司和xx公司之间的挂靠经营关系涉及多个工程,双方于2004年7月15日通过转账通知单进行结算,包括xx中学工程、xx学校工程、xx空调款、xx木器厂、xx工地等多笔往来款项,确认截至2004年7月15日,xx建设公司尚欠xx公司3 466 608元。现xx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针对xx中学工程的《联营协议》第三条第4项约定要求xx建设公司支付滞纳金,但是上述转账通知单并非针对xx中学工程的结算,因此,xx公司应当举证证明xx建设公司所欠xx公司xx中学工程款的数额。由于双方在转账通知单中,xx公司认可了以其所欠xx建设公司的其他款项(借款、空调款、人工费等)折抵xx中学工程款和xx学校工程款的折抵方式,因此双方应当在其其他往来款项纠纷解决后,对xx中学工程款欠款数额进行明确。现xx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xx建设公司所欠其xx中学工程款的数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该院对于xx公司主张要求支付xx中学工程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挂靠经营工程款滞纳金纠纷裁判结果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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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法律知识扎实,多年从事大中企业法律顾问,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