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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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基本案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三十六条以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最高院已将涉及XX集团关联公司的案件指定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被告C是XX集团关联公司,是由XX长基(XX)置业有限公司100%控股,故本案应当属于集中管辖案件的审理范围。因此,XX市XX区人民法院应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即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A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裁判理由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XX市XX区,且诉争标的未超过300万元,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规定的集中管辖案件范畴,故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
三、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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