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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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案例||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谈园林景观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6日分类:案例浏览:37次举报


工程欠款案例||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谈园林景观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谈园林景观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谈园林景观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谈园林景观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D作为甲方与C作为乙方签订《XX厂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约定:工程名称为XX厂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工程内容为XX厂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工程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合同,包干合同总价为3195000元;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中4.3经甲方竣工合格后并办理完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4.4结算审定总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质保期后30天内扣除保修期间甲方自行或另行委托维修的费用后退还(不计息)等。2020年7月5日,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代理的A作为乙方与B作为甲方就西宁市恒涛流金岁月展示区铝单板及骨架、格栅、不锈钢雕塑安装等工程达成合意,签订《XX流金岁月展示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包工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价为1520000元,最终结算以总价量计算,不另出结算单;付款方式为全部安装完毕后付总款80%,交工验收后付20%,质保期为一年,到期后10个工作日付清。经庭审核实,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代理的A与B均认可该合同实际签订时间并非为2020年7月5日,而系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代理的A施工结束后,双方协商签订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D向C陆续发送《告知函》。具体情况为:2020年8月6日,《告知函》载明现场钢结构施工严重影响铝板放样加工,材料无法满足现场施工进度,导致工期滞后要求解决;2020年8月10日,《告知函》载明工期滞后进行罚款处罚;2020年8月19日,《告知函》载明地面石材存在色差且污渍处理不规范等问题,未提及主材及铝板厚度问题;2020年8月25日,《告知函》载明存在廊架檐口面板拼接平整度严重不合格等问题,未提及主材及铝板厚度问题;2020年8月31日,《告知函》载明存在大门收缝胶色差严重等问题,未提及主材及铝板厚度问题;2020年9月8日,《告知函》载明存在部分地面石材缝隙超出设计要求等问题,未提及主材及铝板厚度问题;2020年9月27日,《告知函》载明定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开放示范区,要求尽快整改;2020年11月8日,《告知函》载明示范区已经正式开放,但存在回廊结构及部分地面石材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且观感质量极差,尤其是回廊面板涂饰面不均匀、板材拼接缝处理不规范、胶缝饱满度及平整度不合格等;2020年11月13日,《告知函》载明其公司在现场巡视过程中发现回廊面格栅进场材料为铁制方管,根据设计图纸应当为铝合金方管,要求对不符的所有格栅型材清理退场;2020年11月15日,《告知函》载明清理回廊格栅所用材料,逾期认定为不合格项目。2021年7月2日,D组织其各部门人员进行验收形成会议纪要,载明:钢构部分存在廊架金属构件有返绣现象,廊架个别花窗无法正常旋转,廊架屋面存在漏水情况,廊架夹娟玻璃未安装,廊架檐口局部不平整,漆面观感局部较差;2021年7月23日,《告知函》载明:1.部分廊架铝板平整度较差,钢架焊接接口不平整,部分面板错缝至今未处理,部分铝板面漆不均观感差;2.大门顶棚漏水问题至今未处理;3.现场廊架铝板厚度和合同约定厚度不一致:墙面装饰旋转格栅与合同约定不符(设计及合同约定为铝合金格栅)且格栅生锈返绣观感极差,部分格栅无法正常按照设计要求旋转,艺术夹娟装饰板未按设计安装;2022年9月28日,《告知函》中载明14个质量问题。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谈园林景观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另查明,在合同履行期间,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代理的A收到B给付工程款800000元。2019年1月14日至2021年4月26日期间,D向C支付工程款2250000元。2021年4月29日,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代理的A雇佣农民工班组收到劳务工资183860元。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谈园林景观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一、本案案件性质为承揽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代理的A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B、C、D认为本案应当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代理的A与B签订的合同名称为《XX流金岁月展示区工程施工合同》;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其区别与一般承揽合同的特征在于是否对施工资质提出要求或经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本案中,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代理的A实际施工的项目主要为园林景观,其并非单纯的加工制作后放置案涉项目所在地,而系其自行负责将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后雇佣施工人员现场进行搭建、焊接、喷涂面漆等活动,此项施工应当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开展,而非个人,故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特征,本案案件性质应当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代理的A所施工项目是否已经投入使用的问题。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代理的A认为其所施工项目已经于2020年10月交付使用。B认为案涉项目并未经验收亦未实际投入使用,案涉项目为园林景观工程,位于D所开发项目及售房的必经之处,不能认定为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一审法院认为,据2020年11月8日的《告知函》可知示范区已经正式开放,案涉项目系D开发建设项目流金岁月小区的展示区,为必经之路,则在其售房过程中,对于业主而言势必作为了购买房屋的观感因素,发挥了园林景观的观赏作用,如认为园林景观的质量极差无法发挥园林景观的功效亦可另行开发道路以供使用,然自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代理的A交付后,D虽发出多份《告知函》,在未予解决《告知函》中存在的问题时,其并未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且根据其所述,案涉工程已有按照最初道路规划进行拆除的打算,故应视为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代理的A所施工项目已经实际投入使用。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谈园林景观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一审法院认为,D作为发包人与C作为承包人签订《XX厂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B自称挂靠C负责管理项目施工,后B将总包园林景观工程的部分分包给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代理的A并签订《XX流金岁月展示区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因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代理的A并无施工资质,故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现案涉项目已经交付使用,B作为合同相对方,理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据庭审查明事实可知,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520000元,已付工程款为983860元,剩余未付工程款为536140元,鉴于案涉项目虽已投入使用,但至起诉时确实存在廊架平整度较差、廊架夹娟玻璃未安装等问题,故不应免除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代理的A应负的保修义务,综合考虑案涉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基于公平角度及有效及时解决双方的纠纷,一审法院酌定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3%质保金(参照总包合同)的2倍,即1520000元*3%*2=91200元,剩余未付工程款为444940元,对此B应予以支付,对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代理的A主张的逾期利息,结合其施工的实际情况,法院不予支持。关于C是否承担给付责任的问题,首先,C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代理的A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其次,建设工程是劳务物化的成果,D作为发包人系该劳务物化成果的最终享有者,而非C,且C并未占有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故其不应承担给付责任。关于本案中D是否应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可知人民法院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款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B、C、D的陈述及法院确认的有效证据,D与C约定合同总价为3190000元,已付工程款2250000元及劳务工资183680元,但因双方之间并未进行最终的验收和结算,故无法确定应付工程款、是否欠付工程款或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代理的A作为主张权利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要求D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谈园林景观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另需要说明,B辩称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代理的A未按约定使用相应主材及型号的意见,因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代理的A与B之间签订的合同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约定,且B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双方约定的主材及型号,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支持;关于本案中B基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代理的A的施工情况提出修复费用的鉴定申请,但因其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如期提交可用于鉴定的检材,故未对本案修复费用进行鉴定。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谈园林景观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判决: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代理的A支付欠付工程款444940元;二、驳回原告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代理的A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勇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法律知识扎实,多年从事大中企业法律顾问,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