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关系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关系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关系工程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关系工程款纠纷,2019年5月18日XXXX农场与B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XX省XX州XX农场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电气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承包给B,签约合同价为3290541.83元,该工程于2019年7月15日完工,2019年10月12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2020年11月20日建设单位XXXX农场、施工单位B,审核单位XX信联合会计事务所三方出具定案单,审定变更签证单价值为55593.56元。2019年6月27日至2022年12月3日A转账给C合计3612876.34元。2019年9月6日至2021年3月29日C转账给A合计979600.58元。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关系工程款纠纷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B支付A工程款2692654.92元;2.判令B按3.82%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23年8月16日的利息为352529.44元);3.判令被告C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关系工程款纠纷,综合案涉各方当事人之间往来款项的流向、用途及当事人自认,且案涉工程完全由A垫资,应当认定A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关于C与B之间的法律关系。B主张C挂靠其公司,双方之间有《合同》,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但C提交的企业进青信息登记表、养老保险查询单、离职证明等证据证明C系B的员工,其与A之间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因此,针对B所述的A与C系合伙关系,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关系工程款纠纷综上,B虽未与A签订任何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结合C在庭审过程中的自认、B在青负责人C、A、B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的交易记录进行综合认定,应当认定A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工程应据实结算,故对A主张的工程款的金额予以认可。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关系工程款纠纷,B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A,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鉴于A实际完成了施工,且案涉改造工程已经竣工验收,B应当向A支付相应工程款及利息。关于欠付的工程款数额,根据工程结算书的工程造价3346135.39元及A在一审庭审中认可的已收到工程款979600.58元,B应向A支付工程款2366534.81元。就A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原被告均认可案涉工程于2019年10月1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且B与发包人XXXX农场于2020年11月30日完成工程款结算,该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就A主张的C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因A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C之间有约定,该部分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关系工程款纠纷,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被告B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工程款2366534.81元及利息352529.44元(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23年8月16日利息);自2023年8月17日起以2366534.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3.82%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