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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86人看过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A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B向A支付工程款194138.78元(含质保金60000元);2.B向A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4138.78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10日为10866.72元;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10日为2455.74元);3.B向A支付税金49585元;4.C、D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支付拖欠A的工程款;5.本案诉讼费由B、C、D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B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A支付工程款155723.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5723.78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14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8元,由A承担1984元,B承担1562元(迳付给A)。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判后,A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B向A支付工程款194138.78元(含质保金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4138.78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19日为13889.70元;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19日为3774.50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3.改判B向A支付税金49585元;4.改判C在197723.78元范围内向A承担责任;5.改判D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A承担责任;6.判决B、C、D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于A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E是否有权代表B进行结算问题。涉案XX建配套居民运动场馆钢结构工程的业主方、发包人为XX市XX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D,承包方为中交XX新区XX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B并非承包方,B将该工程转包给A并签署《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属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一审法院认定A与B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虽然合同无效,但A作为涉案XX建配套居民运动场馆钢结构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已完成全部工程内容,A有权要求B向其支付工程款。关于XX建配套居民运动场馆钢结构工程结算金额,A提交的《工程结算书》落款处甲方(即B)仅有E签名,但并未加盖B公章,且B对于该结算书亦不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本案中,虽然涉案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载明甲方(即B)的授权代表为F,B在一审庭审时亦确认F为E的授权委托人,但该证据仅能证明F有权代表B签订合同,在A未能提供证据证明E、F有权代表B签署结算资料且B不予追认的情况下,A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不能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结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B实施的工程款为2305723.78元,扣减B已经支付的2150000元,B还需要向A支付剩余工程款155723.78元并无不当,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A上诉主张E有权代表B进行工程款结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由于A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工程结算时间,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利息自A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2023年2月14日起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A上诉主张从2020年10月28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A上诉请求B支付税金49585元问题,因双方所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本院对A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亦未采纳,A要求B支付税金49585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关于C、D是否需要对B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A主张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本案中,A作为多层转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其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B向A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A上诉要求C、D对B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应否追加中交XX新区XX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为当事人问题。如上所述,本院已经认定A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A上诉请求追加中交XX新区XX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为当事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B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A支付工程款155723.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5723.78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14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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