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不适格被驳回案例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不适格被驳回案例--原告A以其系XX500兆瓦光伏发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第二标段241、259、260箱变和升压站屋顶光伏工程(空白区域)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但原告并未向法院递交其与发包方或承包费之间的承包合同,而被告B为了反驳原告的主张,向法院递交了案涉工程的承包合同,合同双方为被告C与被告B,故原告在合同形式方面未能证明其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原告为了证明自己主张虽向法院递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签收单、发货单、出库单等,但上述证据均未体现出原告A的字样。原告递交的混凝土抗压试验委托单中送样人虽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D利,但结合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得出D利系代表原告A。原告申请的证人田某、郑某均为原告的员工,且与原告法定代表人D利存在亲属关系,故该证人证言法院不予采信。结合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不排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D利有可能参与了案涉工程的施工,虽然原告A为一人公司,但A在无承包合同的情况下,无法得出其法人D利的一切行为均代表原告A。因此原告A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案涉工程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起诉应予驳回。因原告主体不适格,其递交的评估申请,法院不予准许。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不适格被驳回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不适格被驳回案例--一审裁定:驳回原告A的起诉裁定如下: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不适格被驳回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陈述,2019年10月23日,E与F签订了《XX500兆瓦光伏发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第二标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之后上诉人又与F签订了《XX500兆瓦光伏发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第二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其借用F的名义参与XX500兆瓦光伏发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第二标段安装工程施工。通过审查,被上诉人C与被上诉人B签订的《XX500兆瓦光伏发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升压站空白区域EPC总承包合同》的施工范围与《XX500兆瓦光伏发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第二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施工范围不相同。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属于《XX500兆瓦光伏发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升压站空白区域EPC总承包合同》中的施工内容,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B让其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依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上诉人与五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且D利在另案中陈述,案涉工程与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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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发回重审案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量工程价款纠纷发回重审案--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应以真实有效的审核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具有不真实、不客观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纠正审计意见存在的缺陷。上述方法不能解决的,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造价最后以部队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A主张直接以中标价格作为结算依据,不符合双方约定,不应支持。但A提供了双方共同确认的三份现场签证单,该证据可以初步证明A的实际施工量较原施工清单所列施工量有所增加,结合案涉审核报告对现场签证单中原清单缺量部分予以审减的理由是无招标图纸,而通常情况下招标图纸应由招标单位即B提供,故应责令B提供相关资料以确定案涉工程是否存在施工增量并对相应工程价款予以认定。一审判决对此未予审查,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还应审查案涉审核报告中因缺少图纸、询价单、发票、档案等资料导致工程款审减的责任主体,如能补充资料可通过补充鉴定等方式确认相应的工程价款,如确实无法提供相应资料导致工程价款无法确认且不能通过现场情况进行造价鉴定,则应由相应责任主体承担不利后果。例如,案涉审核报告造价分析中体现的控制价无主材价格询价单导致审核单位无法参考施工当期主材价格、未提供竣工档案导致隐蔽工程无法核实等情况的责任主体应予审查认定。
裁判结果
一、撤销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1)X0603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量工程价款纠纷发回重审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