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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挂靠律师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情形工程款纠纷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6日|分类:工程建筑 |172人看过


济南建设工程挂靠律师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情形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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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4日,原告以C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就“B厂区维修、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投标、施工、竣工和保修,以C名义签署投标书,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宜。2012年12月24日,被告与C之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发包,C承包“B二车队改造项目”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2年12月24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合同价款16,160,000元,该项目由第三人C负责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涉案工程“配送中心停车场土石方工程”,由被告与C补签该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12月10日案涉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D属于C下属分支机构。成。立于2011年11月4日,负责人A,经营范围是受隶属公司委托承揽隶属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该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注销。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250,414元及利息20,000元(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月息2%给付利息);2、判令被告该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A是否有权越过第三人直接向被告主张案涉工程款3,250,414元及利息20,000元。

原告认为其与C之间系挂靠关系,通过借用C资质承揽涉案工程,其为实际施工人。而在挂靠施工的情形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二是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原告在其主张的事实中并没有否认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被告与C,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C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原告并非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合同当事人,其无权向被告主张案涉工程款。

济南建设工程挂靠律师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情形工程款纠纷--即使如原告所称其因与第三人之间的挂靠关系成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原告自认其为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从而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亦缺乏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济南建设工程挂靠律师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情形工程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A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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