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遗嘱继承房产纠纷案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按遗嘱继承房产纠纷案例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1日,被继承人D在XX总医院体检中心大楼10层13病房32床立下遗嘱。该份遗嘱的代书人系XX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E,见证人系K和H。遗嘱的内容为:“请律师代书并在见证人员见证下,立本遗嘱:我个人有坐落于XX市某某路313楼59号的一楼房,在我去世后,该房屋由我儿子A继承,归A所有,其他人无继承权,居住权。我单位在我去世后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等财产也归我儿子A所有,这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我的真实想法,我神志清楚,望他人以此执行”。立遗嘱人D、代书人E律师、见证人K、H均在该遗嘱上签字并按下手印。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独自继承父亲D遗产(位于XX市某区,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理由
本案只涉及房产继承纠纷,故只针对遗嘱中关于房产继承的内容予以审查。案涉房屋XX市某区楼房(房产证号为XX房0009042166)系被继承人D与郭某某共有,故被继承人D遗嘱中关于自己所有的本案房屋产权份额的部分遗嘱有效,原告A只能继承案涉房屋中被继承人D单独所有的份额。
裁判结果
位于XX市某区(房屋登记号为XX房字第××号)房屋中归属于被继承人D所有的产权份额由原告A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