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以现房抵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以现房抵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A申请再审称,其与B以物抵债而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对案涉房屋买卖关系的基础是以物抵债纠纷的调查不周,以致将现房抵债视为房屋预售,违背关于房屋预售立法原意而错误判定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案涉房产是B与XX大学合作项目中B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成,并投入实际使用,至今交付他人占有、使用、收益多年,充分证明案涉房屋可以交付,并且应当交付A。形式上的房屋买卖关系的本质是以现房抵债法律关系,A与B的债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而抵销。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物权变动的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因物权瑕疵而受影响,原判决混淆物权变动和债权行为,违背立法原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以现房抵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一、A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A提交的XX酒店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网络营销资料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在二审判决作出前均客观存在,不存在阻碍其及时发现并提交的客观原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从A提交材料的内容来看,XX酒店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网络营销资料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预售或现售销售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本证不得作为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的依据。建设工程竣工后,凭副本及有关批准文件报请规划验收合格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A提交的XX大学与B合同纠纷案(2020)皖民终114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案涉项目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因此,A提交的材料并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以现房抵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二、A主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不足。A与B所签两份《XX广场房屋买卖协议书》中对案涉房屋买卖事宜进行了约定,A一审中明确请求权基础为房屋买卖关系。B作为房屋出卖人,就案涉房屋所涉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在建设过程中被行政机关认定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A未举证证明该项目已就上述违法情形进行了补正和完善,亦未举证证明案涉房屋取得了房屋权属证书及销售许可。因此,A与B就案涉房屋的转让行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和相关手续。
相关法条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以现房抵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结果
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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