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济南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纠纷案--原告与B于2012年9月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XX市XX工程-XX区XX街地块建设项目发包给被告B施工。该工程已完工并已交付使用。
D与E于2012年1月5日签订XX市XX区XX街XX工程开发建设合作框架协议书,就该项目开发建设相关事宜达成合作框架协议。协议记载E受原告委托对案涉项目进行全面管理,D作为该项目合作投资人为该项目开发建设提供所需全部资金并参与该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和成本控制工作。
济南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纠纷案-原告主张案涉工程已付工程款为30850000元,B表示收到工程款29400000元,双方争议的款项明细如下:原告主张的已付工程款中有2011年8月17日付款100000元(原告提供盖有B财务专用章字样印章的收据和支票存根,收据和支票存根上记载的领款人为“K”),2011年8月24日付款800000元(原告提供盖有B财务专用章字样印章的收据和支票存根,收据上记载的领款人为“K”)2013年12月5日付款550000元(原告提供盖有B发票专用章字样印章的发票和支票存根,支票存根上记载的领款人为“K”),被告不认可收到该三笔款项。在B认可收到的款项中,原告提供的多笔付款的收据和支票存根上记载的领款人均为“K”。庭审中要求B核实该三笔付款,B庭后未回复核实结果。
济南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纠纷案-2019年,D曾起诉B和C,并列本案原告和E作为第三人,要求B和C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一审法院已作出(2019)XX民事裁定,裁定驳回D起诉。该裁定现已生效。
在(2019)XX案件审理过程中,D曾举证一份关于工程款结算有关问题的函,原告表示没有收到,B表示该函件上该公司印章不真实;D还举证一份结算汇总表,原告表示不认可,并表示案涉工程款应该依据其与B进行的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为准。原告在本案中提供该份函件,同时提供一份B和D的结算协议,拟证明结算审核报告不应作为结算依据。B表示,不认可该两份证据上B印章的真实性。C表示,在(2019)XX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没有收到函件,并表示原告和B之间的结算应该以审计报告为准。D意见同原告意见。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暂定为2038028元(具体数额为原告已支付给被告B的工程款31454028元减去鉴定后案涉工程实际造价);2、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代被告B支付的劳保费909478元及招标代理费114205元。
裁判理由
济南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纠纷案--在B中标案涉工程后,原告和B签订了合同,现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实际交付,原告和B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对原告和B具有约束力。至于二被告之间以及被告和第三人之间,以及两个第三人之间关于案涉工程的合同效力和款项往来,一审法院不予审查。本案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审查原告是否有超付工程款。
关于已付工程款数额,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三笔付款,原告提供了支票存根和收据,B虽然在庭审中未认可收到该三笔款项,但是该三笔款项中签字的领款人与多笔B认可收到的款项的领款人一致,且B也并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回复对该三笔款项的核实情况,故应当认定为该三笔双方有争议的共计145万元系原告支付给B的款项,原告针对案涉工程已付工程款数额为30850000元。
关于案涉工程的结算总价。原告已经委托案外人进行了结算审核,虽然B不认可该报告上B公章的真实性,但是B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认可该报告中记载的合同工程价款审定值,应当认定为是原告和B已经对案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原告在本案中仅以B不认可该结算审核报告上印章的真实性为由申请鉴定,一审法院无法予以准许。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济南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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