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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石膏线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4日|分类:工程建筑 |294人看过


济南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石膏线工程拖欠工程价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济南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石膏线工程拖欠工程价款纠纷案--被告C将XXXX部分工程发包给被告A,被告A将XXXX项目中15号楼、18号楼、19号楼、24号楼石膏线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原告,双方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了《XX装饰XX石膏线报价表》,约定石膏线报价,总金额为291342元(此报价包含模具费、运输费、安装费、损耗费、辅料、垂直运输费、不含税点),双方约定结算工程量按现场实际施工发生工程量结算。原告施工后,被告D向原告出示了电脑制作的《15#、18#、19#、24#石膏工程量》表,因原告对其中维修扣款及预留维修费用存有异议,双方未签字结算。被告就案涉工程向原告付款7万元,原告承认24号楼及19号楼一楼样板间中石膏线工程非原告安装,因此,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83167.8元。原告退场后,被告A委托第三方对后续工程进行了施工,但对原告及第三方后续施工的工程量区分不清。原告及第三方均对工程进行过维修。另查明,被告D受雇于A。C及其XX分公司未参与原告与被告A之间的工程订立、施工及结算。

济南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石膏线工程拖欠工程价款纠纷案--B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187652元及利息(利息以1876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材料损失费24948元;

裁判理由

济南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石膏线工程拖欠工程价款纠纷案--原告与CXX项目部签订的石膏线报价表,实为D代表A与原告签订的石膏线的价格表,其最后工程价款依使用的规格及具体数量确定。D电脑中的《15#、18#、19#、24#石膏工程量》表,原告对该表工程款合计271213元、扣除石膏线安装费及辅料4340元、质保金13561元、19号楼一楼石膏线施工扣款144.2元及被告付款金额7万元均无异议。只是对于维修扣款35200元及石膏线质量不合格预留维修款40000元存有异议。原告依约付出了劳动,被告对剩余工程款项负有给付义务;关于维修扣款问题,全部施工由原告及被告委托的第三方共同完成,被告A虽提出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存有质量问题的石膏线数量,且不能明确区分原告与第三方具体实施的相关工程,并且原告也对工程质量进行过维修,现仍有质保金在被告处,故对被告维修扣款35200元及预留维修款40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C责任问题,因该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被告A,A又将其中部分工程发包给原告,依相关法律规定,被告C应在欠付A工程款额度内对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其工程款利息的问题,因其未提供证明工程完工的证据材料,法院无法确定交付使用日期,故法院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支持其利息请求;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材料损失费的问题,因双方并非加工定做关系,所用材料应以实际施工需求为准,故对于其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CXX分公司及被告D承担责任的问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石膏线工程拖欠工程价款纠纷案--一、被告A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B工程款183167.4元;二、被告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B工程款183167.4元的利息(以18316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C欠付A的工程款限额内对本案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济南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石膏线工程拖欠工程价款纠纷案--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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