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逾期完工赔偿责任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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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逾期完工赔偿责任纠纷案例--2015年3月19日,马xx与xx建工xx村xx项目部签订《合同书》,约定由马xx承包xx村旧村改造3、6、8、9、11、13、16号楼的外墙漆粉刷,合同价款约人民币80万元,总工期为90天,工程量清单以实际粉刷面积计算,综合单价:外墙乳胶漆36元/平方米,仿面砖真石漆73元/平方米。同时合同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及时间为:每四栋楼施工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其已完成工作量的50%拨付进度款;工程竣工三个月并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工程款的95%,余5%质保金,保修期满并无质量问题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进行施工,2015年10月3日,xx与被告马xx签订补充协议:“经发包方山东xx建工xx社区项目部、甲方xx居委会、承包方马xx三方协商同意,xx社区旧村改造3、6、8、9、11、13、16号楼的外墙真石漆工程款由xx居委会代付,最终结算时从山东xx建工xx社区项目部扣除”。2016年1月19日,xx项目部工作人员敬志强出具外墙真石漆工程量清单及外墙维修费用清单,xx在上述清单签署:“同意xx村居委会代扣此款”的字样。现原告以被告没有按期完工,且施工出现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观点: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逾期完工赔偿责任纠纷案例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3月19日签订的《合同书》及之后签订的数份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被告马xx对原告主张其逾期施工不予认可,原告在诉讼中提交施工日志作为被告逾期的证据,但该施工日志为单方证据,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其不能反映实际的施工时间,但2015年10月3日,xx与被告马xx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xx居委会代付工程款,最终结算时从山东xx建工xx社区项目部扣除。由此,一审法院认为在2015年10月3日之前被告马xx就已经进场施工,到原、被告于2016年1月19日结算时,被告马xx应存在未达到合同约定90天完工的情形。被告马xx虽然未按合同约定在90天内完工,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确定逾期完工的原因并非由被告造成,双方应按协议的约定顺延工期,施工的期限实际已经进行了变更,且原告项目部经理xx在2016年1月19日结算中并未就被告逾期完工而向其主张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维修的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观点: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逾期完工赔偿责任纠纷案例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本案中,xx建工xx村xx项目部将其承包的案涉项目工程的外墙漆粉刷(外墙乳胶漆、仿面砖真石漆)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没有资质的马xx,违背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案涉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二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xx建工向被上诉人马xx主张工程逾期违约金、罚款及赔偿损失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问题。如上所述,案涉承包合同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筑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故案涉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法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即上诉人xx建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要求被上诉人马xx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xx建工有要求被上诉人马xx赔偿损失的相应权利。对此,上诉人xx建工在二审中已经明确其是向被上诉人马xx主张工程逾期责任即上诉人xx建工享有向被上诉人马xx主张工程逾期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权利,但上诉人xx建工对其主张的损失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上诉人xx建工在本案一、二审过程中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因被上诉人马xx过错导致工期延误并因此给上诉人xx建工造成实际损失的事实,且被上诉人马xx提交的有关协议书及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因上诉人xx建工不按工程进度付款影响工期并由建筑方代付款而重新确定完成工期的情形。同时,因上诉人xx建工与被上诉人马xx在合同书中并未明确约定开工时间,也未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马xx在开工时间确定后存在因自身原因即过错导致其不能在合同书约定的90天内完成施工的事实。综上,上诉人xx建工要求参照双方签订的案涉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约定确定的损失承担工程逾期赔偿责任,证据不足,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对本案作出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存在瑕疵,本院予以纠正,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法律依据: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逾期完工赔偿责任纠纷案例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对xx建工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逾期完工赔偿责任纠纷案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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