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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协议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目标公司:
鉴于:
1.
2.
据此,甲、乙双方根据《原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原协议》解除所涉相关事宜,经过平等、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转让持有的目标公司 55 %的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为: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额(人民币) | 出资比例 |
140 | 14% | |
50 | 5% | |
660 | 66% | |
50 | 5% | |
50 | 5% | |
50 | 5% | |
合计 | 1000万元 | 100% |
二、本协议签订后 15 日内,乙方统一通过指定账户向甲方返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5500000.00 元(大写:伍佰伍拾万元整)。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 号:
账户名称:
开 户 行: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后 30 日内办理完成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税务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包括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四、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的同时督促目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签署办理标的股权转让和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所有文件。
五、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的同时督促目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签署办理标的股权转让和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所有文件,并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程序。
甲方将股权变更到乙方名下后,乙方即合法拥有属于目标公司全部股权。
六、本协议签订生效后至股权交割日前,为本次股权转让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甲方应善意行使其目标公司股东权利,同时不得对其享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质押、委托管理等。
七、本次股权交割完成后,目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或发现的合同义务、担保业务、应付而未付款、工商、税务及有关部门应缴费用或罚款等)由乙方承担。
八、本协议签订生效前,目标公司未能取得兰州永登树屏“温州城产业园”项目。因此,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基于兰州永登树屏“温州城产业园”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或债务等均由目目标公司及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通过独立参与土地招挂牌后取得的永登树屏“众创城”项目用地及永登树屏“众创城”项目、相关权益均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任何关系,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九、本协议签订生效乙方向甲方支付完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办理完毕股权变更手续后《原协议》解除,双方基于《原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甲、乙双方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
十、甲、乙双方对其因履行本协议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商业文件、资料和秘密等一切信息,包括本协议的内容和其他相关事项承担保密责任。
十一、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清股权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按股权转让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甲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每逾期一日,按股权转让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构成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按股权转让价款的 %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损失。
十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十四、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方各两份,目标公司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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