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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可撤销的婚姻有两种:
第一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二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文主要讨论“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可撤销婚姻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将原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事由删除。让患有重大疾病且为另一方理解包容的人群能够拥有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既充分体现了人文主义关怀,也更全面地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由。另一方面,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双方在彼此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所作出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又将“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列为可撤销婚姻的一种。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把婚前健康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宣告了中国的婚检制度从强制走向自愿。
但因此,也出现了一部分夫妻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未能详细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直至婚后才得知另一方患有相关疾病,因而导致家庭失和、婚姻破裂的悲剧。司法实践中,律师办理婚姻案件时,也可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获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相关信息。
那么,面对已经起诉的离婚案件,但又存在撤销可能的婚姻关系,律师应当如何处理呢?何种疾病才是可撤销婚姻中所指的重大疾病?只要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其婚姻就可以撤销吗?
近期,天地人家事争议解决团队成功办理了一起因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外一方的撤销婚姻案件。该案以“离婚纠纷”为开端,在查明对方婚前即患艾滋病且未如实告知的事实后,律师当庭果断撤诉,转换办案方向和思路,最终成功为当事人撤销婚姻关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7月,在亲戚的介绍下小红与小明相识。相处后,小明认为小红温柔可人,对小红十分满意,小红虽说不上有多喜欢小明,但觉得小明稳重细心,且两人在年龄、家庭、经历等方面都极为合适。于是,同年8月双方迅速确认恋爱关系。
2021年2月,两人在家长催促下登记结婚。婚后小明瞬间变脸,对小红冷眼相向、视若无睹,小红发现其在日常与网络中均与多名男性打得异常火热,小红多次沟通无果。忍无可忍之下,小红在2021年3月找到律师要求起诉离婚。立案后,小红收拾行李想要回娘家,却偶然在衣柜中翻到小明2月底的病历,发现其患有艾滋病。
1、以“离婚纠纷”起诉,办理过程中获悉对方婚前患有艾滋病。
2、律师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法院前往某医疗机构调查相关病例资料。
3、律师与法官一同前往某医疗机构调证,经查明对方确患有艾滋病,且有资料显示对方分别于婚前、婚后皆有检测确诊。
4、“离婚纠纷”一案开庭当日,对方坚持隐瞒婚前患病事实,获取该重要笔录后,律师当庭向法院请求撤回离婚诉讼。
5、以“撤销婚姻纠纷”起诉。
6、提交相关病历资料以及“离婚纠纷”中仍旧隐瞒病情之庭审笔录。
7、收获法院判决,确认该案属于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在登记结婚前将该重大疾病告知另外一方的事实,该事实足以影响到被隐瞒一方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且未超过一年的撤销期限,故被隐瞒一方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在实务中,因“一方婚前患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可撤销婚姻案件,有以下三点关键问题:
一、重大疾病
1.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且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是否结婚的自由意志的疾病。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一一列举相关疾病名称。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重大疾病的认定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同时,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组成“重疾险专家委员会”研究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其第三条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中的 3.1重度疾病中对重度疾病进行了28种列举。但上述规范并非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作为保险行业使用规范其制定目的是确保弥补被保险人因患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障的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也存在本质区别。但其中列举的相关疾病,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可以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适度参考其疾病种类。
2.关于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当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前,患病一方知晓其患有该重大疾病的事实也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在结婚登记前患病一方已经进行过相关医学诊断和医学救治,甚至留有相关病例资料。若患病方在婚后才患有该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外一方,或者患病一方在婚前并未知晓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则不存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故意隐瞒的情形,其隐瞒或者未告知的行为并未影响另一方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此类情形则不符合可撤销的情形。
二、如实告知义务
1.关于如实告知义务,法律不仅要求患病一方如实告知另一方患病事实,还需如实告知所患疾病的轻重、发展程度等,否则存在极大可能被视为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义务,另一方仍有权行使撤销权。
2.关于告知时间,患病一方告知另一方其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其行为应当发生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若另一方仍然愿意与之办理结婚登记,则视为该方对婚姻的自主选择,应当予以尊重,且另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即不得再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撤销权的行使
1.关于撤销权行使的主体,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于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的规定,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的主体仅限于未被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其他的利害关系人或者近亲属等都不属于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实施隐瞒行为的患病一方当事人,明知其患有重大疾病而不如实告知另一方,患病一方也不享有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
2.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实务中,当一方当事人刻意隐瞒重大疾病时,另一方当事人较难知悉相关情况,因此法律规定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起算为自“知道”患病事实之日;若患病当事人在婚内出现明显发病症状,且一般人能够据此发觉其有患有重大疾病可能的,则应推定为“应当知道”。同时,法律还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予以了限制,以期督促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
法律虽尊重疾病患者的隐私权,但当涉及到公民的婚姻自由,当患者个人隐私权与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未患病一方的知情权会更多地被考虑。在婚姻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足以对婚后的精神生活、物质生活等产生重大影响,足以动摇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甚至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感染疾病而损害其重大身体健康利益,故配偶的知情权更需得到尊重和保护,法律通过对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而最终维护婚姻自由和家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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