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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租人欠缴采暖费,次承租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承担责任?

发布者:张慧娟|时间:2021年08月10日|11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承租人欠缴物业费,次承租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承担责任?

案情:原告XXX系国家规定的具有供热资质的供热单位,原告依据政府部门的规定,为被告粮油公司所属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广场大楼提供供热服务,被告农业公司系武都路265号金都广场大楼第25层商户,由原告提供供热服务。在兰州市XX供热时间内,原告向上述楼宇供热且供热符合政府规定,但自2015年至2016年度,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部分热用费,截止2019年至2020年度,被告拖欠原告热用费11302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现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是供热单位向热用户供热,由热用户支付相应热用费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均未签订书面的供用热力合同,原告以被告粮油公司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及业主为由要求其支付采暖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粮油公司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及业主,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支持;关于原告以被告农业公司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由要求其支付采暖费的诉讼请求,因在本案中原告虽与案外人兰州市XX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实际使用,但其已经将实际使用的涉案房屋的采暖费交清,而涉案未缴纳采暖费的房屋被告农业公司已经出租给了海南XX公司,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海南XX公司,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

实务经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次承租人不对产权人承担交纳采暖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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