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7日,原告王某、赵某与被告广州XX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作为被告公司区域加盟商,被告公司授权原告使用公司旗下的加盟品牌,加盟合作期限是2019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16日,加盟费用为人民币7万元。原被告签订合同之后,被告并没有依照合同向原告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多次寻找被告公司理论,要求退回加盟费,被告公司均不予理会,之后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处理。
二、法院判决
本律师经过研究案情发现,案涉《代理合作协议》的性质符合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法律性质,并且考虑到两原告起诉的时间距离签订合同时间较短,故此本律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且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返还全部加盟款。
法院审理后,大部分认同原告的主张,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公司返还两原告全部加盟款项。
三、建议与意见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从准入资格、特许经营备案、招商宣传、信息披露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为了保护广大加盟商的利益,还给予加盟商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的行使必须在一定合理期限之内。因此,如果一旦发生加盟纠纷,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固定行使任意解除权的起始时间,防止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而导致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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