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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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杨鹏跃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8日 4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A与被告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A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XXXXXX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XXXXXX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0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曾因投资工程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及其丈夫陈A借款。工程验收结算后,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欠款。2021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及陈A出具欠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及陈A借款XXXXXX元,以年利息6万元的标准计算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算。2022年10月12日,原告与陈A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载明全部债权归原告所有。原告认为被告至今未归还欠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出答辩,未提交证据,亦未参加本案庭审。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及其配偶陈A出具其手写的《欠条》,载明:今欠陈A、李A工程合作款XXXXXX元(大写:XXXXXX圆),按年利息每年6万元清算利息,直到付清所有款项为止,分期付款,本金减少,利息相应减少,以2020年7月1日起计息。欠款人:某某。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名并按捺手印。

2022年10月12日,甲方(转让人)陈A与乙方(受让人)李A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载明:甲乙双方为夫妻关系,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乙双方对债务人某某享有债权“XXXXXX元及相应利息(某某于2021年4月14日向甲乙双方手写的欠条进行确认)”。二、甲方自愿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单独享有,乙方可依据本协议直接向某某主张与该债权相关的任何权益,所得利益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再对该债权享有任何权利。三、甲方明确理解转让该债权的含义且自愿将该债权全部转让归乙方所有,转让行为是甲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合同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四、双方一致同意,如一方违反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保证及其他任何义务,造成对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损失赔偿、律师费等费用,全部由违约方承担。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陈A、李A分别在甲、乙方处签名并按捺手印。

陈A、被告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9月15日:某某:“我这边十月底到十一月初能分钱,先给你搞一部分。今天真不得行,一分都没进,我催那个X万催了几次了,能借的我问了好几个,要不就是等两天,要不就是没有,连唐总我都问了,给他利息用个把月,他都要过两天,这几天他也没有回款有点紧张。你看看其他哪里能想到办法不?坚持几天,我这一搞定,有多少就转多少给你。”陈A:“能想不用问了,我早就还上了。我什么时候追你追这么紧,没办法了。”

原被告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6月3日:原告:“弟,我知道你难,但是我更难呀,你能想办法先还我一分部分吗……”被告:“姐,我现在在跟他们摆摊创业赚钱,刚搞了一个月,上半年都在搞公司的破产和打官司,现在才抽出身来。嗯嗯,我只要挣了有一点我就会安排给你,我知道你压力也大,那么多。”2022年10月22日:原告:“某某,你于2021年4月14日向陈A和我手写的欠条的债权,陈A已经将全部债权转让给我了,你之后还款直接向我账户转款就行,我给你说一下,如果还款不要还给陈A了。”被告:“好的,嫂子,后面我对你就好了。”

原被告间的电话录音显示:被告:“总共多少,然后不是上次写了个欠条给你吗。”原告:“欠条是XXXXXX元。”被告:“那就是那个数,就是那个数是吧。”原告:“对,所有的,然后这个后面还有那个利息,那利息我说的反正每年多少钱,人家算了我要算,但是只是那个欠条上面没写利息。”

庭审中,原告确认与陈A仍系夫妻关系并确认被告出具《欠条》后未曾偿还过任何款项。

以上事实有《欠条》《债权转让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陈A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根据在案的《欠条》内容、原被告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可知,被告确认欠原告及陈A工程合作款XXXXXX元未付,并同意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6万元的标准支付利息。后陈A将其对被告享有的案涉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且原告已于2022年10月22日通知了被告,故原告作为诉争款项的唯一债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虽《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但原告曾在2021年、2022年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现截至本案庭审,被告仍未偿还,其逾期还款已超出合理期限,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XXXXX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按照《欠条》约定的标准折算为按年利率10.0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某某向原告李A偿还欠款XXXXXX元并支付利息(以XXXXXX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04%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被告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杨鹏跃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鹏跃律师从业数年,一直致力于公司法、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9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