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况:甲男和乙女结婚多年,剩余了女儿小丙,因夫妻感情不和,甲和乙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丙由乙方携带抚养,甲需按月向乙方支付女儿的抚养费5000元/月。双方正式离婚后,甲方并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拖欠近4年时间未支付。后乙方委托我方团队代为起诉追索抚养费。
我方审核后认为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但应当在法律框架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故提出方案如下:
1、抚养责任是父母对于未成年或者暂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的法定义务,主张权利的是子女小丙,并非与甲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乙方,这是起诉的程序性问题,值得注意;另一方面,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起诉,可以不完全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
2、本案起诉的抚养费应当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系要求对方将离婚后到起诉时所拖欠的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完毕;第二部分是要求对方自起诉当即起,每个月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准时支付抚养费;第三个主张则是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我方按照上述策略起诉到法院,经法院释明,被告方主动与我方达成调解,在签订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之前拖欠的抚养费,并按分期方式支付违约金,同时承诺按月支付将来的抚养费。逾期的,另行再承担相应违约金。最终,本案顺利调解。调解,对于婚姻家事类案件而言,是最好的结案方式,因为甲乙双方虽然已经离婚并已各自生活,但双方始终会有一个连接的桥梁,子女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失。故为了子女更好的生活成长,父母之间能够和谐共处,肯定是最有利的情况。
张文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