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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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出租方违约的司法案例

发布者:张文浩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0日 6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违约的司法案例

邱先生欲投资建立医疗美容机构,需要承租符合约定的场所用于将来经营使用。2020年12月1日,邱先生与伍先生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伍先生将其名下位于中山市东风镇某处的(一楼第三铺位及二楼)租赁给邱先生作为日后经营医疗美容机构使用。合同约定从2020年12月1日起开始计算租赁期限,且承诺在邱先生装修期间内免收租金,租赁期限为6年。合同租赁保证金为53000元。邱先生2020年12月7日向伍先生支付了53000元保证金。

然而在邱先生申办单位卫生许可证以及特殊行业许可证时,却被当地卫计局告知,因所租赁的房屋二楼是属于住宅性质,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因此不予批准下发相关证件。现因为无法办理卫生许可证等相关必须证件,导致邱先生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已无法再实现租赁合同目的。故邱先生多次找到伍先生商谈解决措施,对方却态度强硬,称与其无关,并告知邱先生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若不支付的,则没收房屋租赁保证金53000元。倘若如此,邱先生将面临巨大损失,不但开设的企业无法正常开业、也将损失房屋押金、原有装修物拆除费、装修设计费等等。

在协商无果后,邱先生找到本律师,渴望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本律师听取相关案情介绍后,着重询问了,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以及签订合同时,有无对案涉房屋的使用性质进行相关约定,并告知其着重收集该部分证据材料。在本律师的指引下,邱先生提供了相关证据后,本案起诉到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2072民初113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确认双方解除了案涉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伍先生返还租赁保证金53000元;该一审判决确认了被告伍先生系合同中的违约方,其在与原告达成合约时,承诺其提供的房屋系属于商、住两用性质,但其实际提供的却系住宅性质的,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伍先生作为出租方,已构成违约。但该一审判决中,法院并未支持原告关于要求对方承担我方拆除、装修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是我方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2022)粤20民终3275号民事判决书,在维持一审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判令被上诉人伍先生向邱先生承担所投入的装修损失等。

结合上述案例可看出,在租赁合同中,合同的内容、以及双方之间的交涉往来经过(例如微信聊天经过)等,都能作为将来判定过错的依据。站在承租人邱先生的角度而言,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其所承租的房屋使用性质,以及将来承租后的用途,该些内容应当得到出租方的确认,视为其作出的承诺。不然,承租方投入的资金,存在非常大的风险。而站在出租方伍先生的角度,在得知承租人的承租需求时,应当对其自身交付的出租物是否具备要求,进行明确的确认,到当地房管部门调档查询确认,在确认无误后,再作出相应承诺。倘若与此,双方也能避免该不必要的纠纷,避免造成无谓的损失。

法律诉讼,不仅花费时间、花费精力,也无法完全弥补各方的全部损失,不管对于胜诉方和败诉方而言,诉讼过程及结果对于两边都是亏损的,只是亏损程度不同而已。合同交易讲究诚实信用,目的都是能够和谐地履行完各方权利义务,实现各自的合同目的。

本人2011年始专研法律,熟悉各类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理论知识及实务操作。从事这行以来,本人一直秉承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8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