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琼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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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份裁判文书分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司法适用|审判研究ilawtalk

发布者:王琼玮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944人看过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一直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热点,经过多次意见征集和修改之后,最终延续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8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的有关规则,旨在统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从2001年《婚姻法》第41条采用的“共同生活认定标准”,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采用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再到《2018夫妻共同债务解释》以及《民法典》的认定标准,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演变显现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判断方面显现的态度和调整,折射出在不同时间段,不同的经济及社会背景下,立法、司法机关根据不同语境,对相关权益给予的侧重保护,更折射出这一问题的复杂程度。

为此,依托无讼案例平台,本文以“民间借贷”及“夫妻共同债务”为关键词,时间设置在2018-2020年,挑选了100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中较为典型的生效裁判文书作为样本,试着对《2018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的司法实践运用进行分析总结,并待《民法典》施行之后,为第1060条及1064条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本文选取的样本案例,共涉及四川、江西、上海、云南、辽宁等19个省市,所涉地域范围较广,基本能够体现目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实践情况。下面依照《民法典》1060条及第1064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四个考量因素

对所收集到的司法案例分类如下:


类型

占比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8%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7%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8%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37%

 

一、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因法律赋予,形成特殊的亲权。若家庭生活中事无巨细,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处理,将会给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严重阻滞社会领域中的民事行为活动。因此,对于夫妻一方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购买电器、支出装修费用等等,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妥善平衡了尊重意思自治原则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之间关系。


二、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坚持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属夫妻合意之债,“共签”是合意之债的一种形式,若债务形成之后,另一方以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认可该债务的,也属于合意之债,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诉讼实践中的“追认”存在多种形式,本文认为可将之概括为明示追认及默示推定追认。

1 . 明示追认。明示追认是指夫妻一方在债务形成之后,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庭审等载体,以直接表达的方式,确认该债务的行为。如(2020)云0402民初308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艳在庭审过程中,对涉案债务进行确认,应当视为对涉案债务的事后追认,涉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 默示推定追认。默示推定追认是指,非举债方不认可该债务,但通过非举债方事后的行为,推定其对借贷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默示推定追认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共同偿还本金或利息。如(2019)浙1024民初4699号一案,法院认为,被告张海洪虽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但借款后一直由其直接向原告支付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表明其知晓并认同该笔借款,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非举债方提供账号接受相应款项的。如(2020)辽0727民初923号一案,法院认为,借款条虽无被告徐某琴签名,但借款转入被告徐某琴名下的银行账户,可认定被告徐某琴对借款知情

3)非举债方在离婚协议中确认了共同债务。如(2020)沪0113民初6136号一案,法院认为,两被告均认可离婚时存在大额债务未偿还,并有被告谢林于离婚前后将大量钱款转账给被告李新利的事实,李新利也认可谢林转账给其的钱款用于归还房贷、车贷,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可以认定本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4)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和因日常家事代理权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因此,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在实践中包罗万象,本文认为“日常生活需要”可概括分为两个方面。

1 . 日常生活需要。即指为日常生活所负担的债务,包括购置生活居住用房、家庭用车、以及结合一般的社会生活习惯,应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小额借款等对外负债的行为。

如(2016)赣0982第1106号一案,法院认为,“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石艳兵借款是为了购买私家车,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又如(2020)川1623民初31号,原告述称被告周冰以家庭开支名义借走了20000元,法院结合借款的金额以及借款时二被告为夫妻关系的事实,认为诉争的借款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虽然被告刘强没有签名,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 履行法定义务的负债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负债行为,包括举债治病、举债就读等,将履行法定义务的负债行为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有利于发挥法的指引作用。以(2020)苏0413民初1309号一案为例,法院认为,被告韦翔向原告尤三保借款的原因是用于其父亲治病,且被告韦翔在被告金文娟在场时向原告尤三保归还借款4800元。因此,该借款属被告韦翔、金文娟夫妻共同债务


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条款是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延伸,夫妻一方举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用于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的,非举债方在享受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关义务。因此,若举债超出家庭生活需要的,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

1 . 借款用于共同经营。如(2020)浙0327民初1967号一案,法院认为,涉案债务系出于举债的夫妻一方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的,并结合庭审调查,被告林传阳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被告曾燕飞亦曾在公司工作,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林传阳、曾燕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燕飞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林传阳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被告林传阳的个人债务,因此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日常的生活实践中,尤其是受中国传统“男主外,女主内”观念影响,部分女性为相夫教子而放弃职业。因此一方没有经济来源,其经济收入完全取决于配偶,双方因此在经济层面形成紧密的依存关系。因此夫妻一方虽然没有共同经营的,其配偶对外因经营需要所负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2020)桂1002民初1195号一案,法院认为,被告黄资认可借款用途系用于投资百色典辰商贸有限公司,邓子娟亦承认自身没有工作收入,家庭开支来自黄资的收入,黄资投资典辰商贸有限公司所获得的收益亦系其收入的一部分,应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被告黄资与被告邓子娟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离婚协议书中亦确认双方有共同债务35万元,因此,本案借款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 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之间存在大额经济往来,超过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可以证明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如(2019)津0103民初590号一案,原告张贺楠提交了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相互间的大额银行转款记录、提供了被告刘婷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被告刘婷知晓上述债务。针对于此,被告刘婷虽进行了抗辩,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故本院认定本案涉诉借款属于被告魏春辉、被告刘婷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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