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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永建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学士学位。就职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心理咨询师。执业理念: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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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问题

作者:冀永建律师时间:2019年1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1次举报

浅谈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问题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彼此借钱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因为借钱而产生纠纷在生活中数不胜数,就有大部分的当事人因为诉讼时效经过而导致败诉,因此我们有必要来明确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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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民间借贷诉讼时效适用三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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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这里要分几种情况加以分析:第一种情况,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能够补充约定还款期限的,以补充约定的还款期限的次日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债权人明确表示不还款的自明确表示不还款之日此日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第二种情况,当事人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那诉讼时效的计算就是以明确约定的日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第三种情况,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要出具“借条”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而在生活中我们也会出具“欠条”,借条和欠条虽然都是证明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后的结算依据,仅是代表一种债权债务关系。那么这时候诉讼时效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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