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因物业费纠纷,将小区一名业主诉至法院。该小区自 2022 年 6 月起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物业费标准为 1.1 元 / 平方米 / 月。2023 年 3 月,小区依法召开业主大会,经合法表决确定:空置房屋亦需全额缴纳物业费。
涉案业主在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期间,累计拖欠物业费 4172 元,经多次催告仍未足额支付,业主委员会遂提起诉讼。
该业主辩称,房屋长期空置无人居住,依照地方规定,空置房仅需缴纳 20% 物业费,其已按此标准履行义务;且 2023 年 3 月的决议不应溯及既往,同时质疑物业擅自调价、服务不周,并以未缴足费用为由不予办理门禁,影响房屋正常处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依据相关规定,空置房享受物业费减免,须提前告知并办理完备手续,而该业主未能提供有效报备证明,依法不能享受优惠。原告已切实提供保洁、安保、电梯维保等物业服务,被告理应足额缴纳费用。
鉴于双方仅为规则理解分歧,并非恶意拖欠,法院对逾期利息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物业费 4172 元,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