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男,199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冀XX,河北XX律师。
被告:马X,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刘X与被告马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冀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委托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服务费4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46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申请公租房一套,地址为恒大御景XX85平方米的公租房。被告收取服务费46000元。合同约定原告未能按时申请入住的,委托终止后七日内退还全部相关服务费用。后被告交付给原告编号为855XXXX1228《石家庄市2019年公共保障房实物配租单》,标注为原告配租房屋为恒大御景XX85平方米房屋一套,申请人必须于2019年8月28日前办理入住手续,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但经过原告多次打电话、入住电话、物业电话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的状态。直至现在原告也没有办理入住手续。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还,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马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3日,原、被告就原告委托被告申请办理河北省公共保障住房的相关事宜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委托被告申请办理相关事宜;保障房为恒大御景XX85平方米;委托申请周期自申请日起4-6个月完成申请办理入住;原告需支付被告申请办理服务费46000元;被告在委托期内未能按时办理申请入住,委托终止日期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全部相关服务费用。2019年5月23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20000元,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26000元。现原告尚未入住恒大御景XX。
庭审中原告出示了《委托协议书》、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石家庄市2019年公共保障房实物配租单》。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自申请日起4-6个月完成申请办理入住,被告在委托期内未能按时办理申请入住,委托终止日期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全部相关服务费用。在委托期内,被告未能办理申请入住,截止庭审结束,亦未能办理申请入住。故被告应当依据协议的约定,退还原告服务费46000元。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按照年利率6%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X服务费4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