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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茜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2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X,男,196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X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辽宁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X,女,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X,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张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辽02民终7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XX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王XX与张XX、张XX都认可王XX的妻子孙XX向张XX转款的事实,双方只是对此款项是借款还是还款的问题,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二)张XX与孙XX转款差额为488,990元,该款项不足以抵销孙XX向张XX转款的200余万元。(三)孙XX向张XX出具35万元的借条,没有银行转账记录,不能证明是否实际履行,此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张XX、张XX只提供了张XX向孙XX转款488,990元的证据,对余下款项并未提供证据,张XX、张XX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王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XX以其作为夫妻(案外人孙XX与王XX系夫妻关系)共同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则其应当就孙XX对张XX享有债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王XX在本案原审时虽已提供银行往来账目作为证据,但因其未能其他充分证据提供孙XX与张XX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且与孙XX向张XX出具借据一事相矛盾,故本案一、二审判决均未支持王XX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王XX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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