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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知识】交易方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时,如何避免遭受损失

发布者:罗应梅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1293人看过


如果有客户找你定制一批货物,且与你签署了《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客户支付少额定金,你开始生产货品,货品生产完毕并交付给客户后,客户再将尾款支付给你。其中,尾款数额巨大。


当开始生产货品时,你却发现客户经营出现恶化,且将面临巨额的赔偿,你严重质疑客户无法支付尾款,故此不想再继续生产货品,防止遭受更大的损失。但是,《承揽合同》约定:如果一方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将要支付对方违约金。


那么,如何处理,才能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解决方式: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527条及528条相关规定,对于此种情况,赋予我们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予以应对。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步骤一:收集并掌握交易方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据。如体现企业经营恶化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企业面临巨额赔偿的法律文书或处罚文书;企业资产、存款被查封冻结的裁定书;企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裁定书等。


步骤二:向交易方出具书面《通知书》,一是告知我方已经知晓并担忧交易方存无法在履行合同的可能;二是要求交易方在合理时间提供适当的担保或保证我们在指定期限内将有关阻碍因素消除;三是明确我方将中止履行合同直至交易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交易方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有关阻碍因素消除;四是明确我方履行义务的期限将做相应的延长。


步骤三:如果交易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或恢复了履行能力,则合同继续履行。如此也能消除我们的担忧,进一步控制了合同的履行风险。


步骤四:如果交易方即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也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则我们才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交易方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可向交易方出具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送达到交易方之时,双方签署的合同即解除;或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诉请解除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双方合同解除时双方签署的合同即解除。




需注意的是:


出现此种情况我们不可直接解除、终止或中止合同的履行,须严格按照《民法典》第527条及528条约执行相应的程序并获得法定解除权后,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将反而会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附法律条文:


我国《民法典》第527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28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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