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月6日,原告入住平安医院待产,2019年1月8日18时43分分娩一女婴,后原告出现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等症状,于2019年1月8日22时转入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抢救。原告在平安医院花费医疗费2506.20元,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11天,用去医药费68559.28元,后续复查诊疗费用总计2133.09元。
原告与被告某某妇幼平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友、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肥西妇幼平安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二跃,鉴定人员姚磊、岳文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作为本起医疗损害案件的鉴定人,本人本着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态度依法对本案进行了鉴定,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