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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多次、入室盗窃、数额较大)——辩护观点全部被法院采纳、判处缓刑

发布者:吴少强|时间:2021年05月08日|17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1992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XX人,住安徽省六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X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X日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XX,安徽XX律师。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二部刑诉(202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20年9月X日,被告人张X驾驶皖N×××××白色哈弗轿车来到六安市裕安区被害人许X经营的XX酒楼,以翻窗方式进入酒楼内,盗窃一楼前台处一箱XXX白酒,并于次日以5400元的价格卖给王X。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6540元。二、2020年11月X日,被告人张X在同一地点、以同样方式进入XX酒楼,盗窃三楼小仓库的两瓶XX白酒。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550元。

2020年11月X日,被告人张X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白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

2、被告人认罪认罚;

3、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退赃;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5、被告人张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犯罪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案件判决:

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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