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全国优秀律师陈铸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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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有界限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发布者:凉山州全国优秀律师陈铸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2日|分类:网络法律 |1143人看过


近日,网民谭斌因在微博发布与江歌案有关的文章及漫画,被江秋莲以侮辱罪、诽谤罪诉至法院。上海二中院通过在线庭审平台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2、

法院认为,谭斌得知江歌在日本被杀事件后,非但不表同情,而是通过网络对原本素不相识的江歌及江歌之母江秋莲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一审,谭斌将面临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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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自诉人江秋莲、被告人谭斌双双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4

上海二中院认为,随着自媒体的普及,每个人都拥有自己发声的渠道,信息的发布门槛大幅度降低。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位网民应当尊重权利应有的法律界限,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其言行不当,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谭斌得知江歌在日本被杀事件后,非但不表同情,而是从2018年起通过网络对原本素不相识的江歌及江歌之母江秋莲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上海二中院对江歌母亲江秋莲诉谭斌侮辱罪、诽谤罪一案作出裁定,驳回两人上诉,维持原判。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人人都可以借助电脑、手机等信息发布设备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一些人利用信息网络的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在网络上随意谩骂、恐吓他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在网络上谩骂他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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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会问,不是说言论自由吗?言论的自由是表达的自由,表达的自由当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违反法律,危害他人或者公众合法利益,自然不属于表达自由。 


“自由”指落实在自身权利范围内,不能侵犯到他人权利。在网上不能进行对他人的辱骂和人身攻击,或者公开他人隐私,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


总而言之,言论自由是公民的权利,但公民也有义务对自己所说的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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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观点,宣泄自己的情绪,但是其发布的言论也不可逾越法律红线,不能侵犯到他人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否则,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网络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大家在作出言论时都经过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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