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又到了亲友聚会、应酬扎堆儿的时间,中国人的好客在酒桌上展现的淋漓尽致!在中国的文化中,酒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律师提示】
聚会喝酒,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相互有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包括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预见义务和为避免损害后果发生而应采取积极措施的避免义务。
同时,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或者不胜酒量,还是不断的劝其喝酒;明知对方身体不适合饮酒,如有心脏病、高血压等;还有饮酒人醉酒后,其他同时饮酒者没有尽到安全照顾的义务,导致饮酒人人身伤害的,共同饮酒人都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下面这4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酒后未劝阻驾车从而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如有强迫性劝酒行为的话,导致饮酒人伤亡的,参加聚会的人中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诱发对方疾病,劝酒人承担责任。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酒驾)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同样酒后进行游泳等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也需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责任。
《刑法》规定,在司机属于醉酒状态时,如果未加劝阻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