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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合同被撤销之缔约上过失责任

发布者:吕颖波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 |707人看过举报

【缔约过失】合同被撤销之缔约上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生效后,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撤销,这主要有重大误解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一般来说,撤销权总是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以维护其利益。因为在合同实践中,如果合同不被撤销,意思表示不真实方可能会遭受重大的损失,法律因此赋予其撤销权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意思表示不真实方是一个单纯的利益受损者。当意思表示不真实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时候,如果对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意思表示不真实方应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但当相对方具有缔约上过失行为时,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方不但享有撤销权,而且还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法院在处理时应注意以下三点:1.因可撤销合同是相对无效,它在被撤销前其效力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此,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应由一方当事人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采取。而且当事人申请撤销期限为一年,撤销期限届满后,可撤销合同即转变为完全有效合同。2.如果重大误解是因误解者自己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则法院不应支持其对合同享有撤销权,误解者因此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按违约责任处理。3.如果合同发生了无效要件与可撤销要件的竞合,原则上应当以危害性较大的要件吸收危害性较小的要件作为标准,来决定该合同是无效还是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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