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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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主任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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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受家暴女性维权情况

作者:王博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84次举报


  近几年,各种家暴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反复施暴,又反复道歉:家暴男都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无论道歉、悔恨多少次,他们也还是会再次对老婆孩子动手,简直无解。

 

 家暴有多可怕?被家暴者不仅会受到严重的身体伤害,还会遭受心理上的压迫——恐惧、害怕,活在压抑的氛围中,甚至精神受损,产生自杀的念头。

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对家暴受害者权益保护的体现,本文就《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以来法院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情况,以及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妇女维权情况,浅谈下受家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维权意识以及权利保护现状。

一、家庭暴力因素在离婚案件中尚未得到自诉受害人的充分重视

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自诉受害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指出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高达91%,但该部分自诉受害人向法院举证的比例仅为28%。同时,自诉受害人向法院举证的证据类型也相对单一,主要为报警记录、就医材料、照片/音频/视频以及验伤材料。在所统计的案件中,仅存在少量的自诉受害人向法院提交如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反家暴法》明确规定的证据形式的情况。此外,自诉受害人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比例也相对较低,仅为11%。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一方有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之一。从报告所呈现的数据可知,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自诉受害人并未对这一法定离婚理由给予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自诉受害人仅口头向法院提出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期望以此作为向法院诉请准予双方离婚的理由,但往往并不是将此作为主要理由向法院提出。此外,由于大部分自诉受害人缺乏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权益保护意识,证据意识以及证据保全能力低下,在自诉受害人未能就其主张向法院充分举证的情况下,自诉受害人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法院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情况与当事人举证能力联系紧密

在法院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自诉受害人向法院提交两类及两类以上证据的案件比例为77%,同时,自诉受害人提出并获得损害赔偿的比例为36%,可见,在自诉受害人就其曾遭受家庭暴力向法院举证较为充分时,法院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可能性也会大大提高,法院对损害赔偿请求的支持率亦会随之提升。

但由于大部分自诉受害人并未就其曾遭受家庭暴力而向法院举证或举证不充分,这种情况下法院并不会对此进行深入审理,亦基本不会采纳自诉受害人的诉求,甚至是对自诉受害人的诉求不予回应。

   

三、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态度严谨,夫妻间偶尔的打骂一般不认定为家庭暴力

自诉受害人已就家暴行为向法院举证,但法院并未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法院不予采纳自诉受害人诉求的理由主要为以下三种:证据不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证据缺乏关联性以致不能确认暴力行为的施害人是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以及证据所显示的伤害程度不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态度严谨,在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行为时主要考虑家暴行为是否具有长期性以及家暴行为的严重程度。法院基本不会将一方偶尔的暴力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但当偶尔的暴力行为达到一定的伤害程度,法院有可能将其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在个别案件中,由于一方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另一方伤残的,法院认定实施暴力行为一方构成家庭暴力。

四、女性自诉受害人的自力救济能力薄弱

在自诉受害人为女性的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女性自诉人曾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向外界寻求帮助的案件较少,仅6%的女性自诉受害人曾向第三方寻求帮助。女性自诉受害人大多数情况下倾向于向妇联、近亲属以及村居委寻求帮助。

女性自诉受害人因曾遭受家庭暴力而采取报警以及接受第三方调解的比例均偏低。仅有极个别女性自诉受害人及其丈夫曾接受第三方调解。相对而言,女性自诉受害人曾因遭受暴力对待而报警的人数相对较高,很大比例的女性自诉受害人都曾报警求助。

五、女性自诉受害人运用司法救济的能力低

女性自诉受害人委托代理人的比例不到50%,在已委托代理人的案件中,女性自诉受害人诉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比例高于未委托代理人的案件比例。此外,女性自诉受害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比例低,不到15%。

自诉受害人为女性的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女性自诉受害人的证据保全能力明显薄弱。女性自诉受害人对于妇联求助材料的证据保全率仅为33%,对于报警材料的证据保全率较高,达81%,而对于曾接受调解的证据保全率则达100%。女性自诉受害人的证据保全能力不仅取决于其证据保全意识,其获得各项证据的难易程度也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

家暴者应当受到法律惩处,受害者应当不再沉默!

 

 

(以上转自无讼网)


王博律师,咨询电话:13100397273。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自大学期间便进入当地知名律所实习,十几年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邵阳
  • 执业单位: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5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