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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多次贩卖持有毒品,犯贩卖毒品罪获刑

发布者:程龙洲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672人看过举报


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生于1986年 11月9日,公民身份号码42900XX,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无业,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

2014年1月13日,因吸食毒品经潜江市公安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任伍佰元。

2021年12月31日,因吸食、非法持有毒品经潜江市公安局决定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本案于2022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本律师,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此案被告人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不承认贩卖毒品罪,开庭前两天我作为被告人的律师连续两天会见被告人,反复告诉他开庭时一定要认罪认罚,他终于接受了我的观点,开庭时认罪认罚,才得到判7年10个月的结果。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括。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12次贩毒卖毒甲基苯丙胺13.4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燃、汪锐均3次为徐某收取毒资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调整量刑建议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汪锐系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汪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燃系从犯,调整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张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总结:这个案子的成功点是,就是律师要对当事人高度负责,开庭前两天连续会见他,一般开庭前夕来连续会见是极其罕见的,告诫他应该认罪,立法证据上有哪些充分的证据,最后才说服了被告人,否则的话他要判十年半,所以当事人请律师,那么作为律师就必须对当事人负责人,这是作为律师的执业道德和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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