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骏驰律师
冯骏驰律师
四川-成都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

作者:冯骏驰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51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七)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冯骏驰律师,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擅长刑事辩护,能够准确把握法院审判思路,选择最为有利的角度办理案件。在不予批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暴力犯罪、经济犯罪